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官員財產申報至少還需10年?

http://www.CRNTT.com   2012-05-17 11:18:26  


 
  在改革開放新形勢下,與貪污腐敗相伴成長的財富藏匿手段也越來越複雜多樣,反腐的任務越來越艱巨。以前許多貪官貪污幾千幾萬僅僅是為了改善一下生活比較容易被查處,而現在許多貪官污吏動則貪污千萬上億資產而且財產藏匿手段十分高超。在國家正式提出“走出去”戰略以後,一些國企及其主管部門貪官紛紛利用自己的親屬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通過現金走私、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對外投資以及信用卡工具等多種方式向海外轉移財產,而貪官本人在國內成為“裸官”。

  那麼,我國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工作的死結在哪裡呢?在筆者研究看來,主要存在三大困難:一是統計困難,即統計官員的收入分配存在很大困難。因為通常官員的收入分成工資收入、相關福利與灰色收入兩大塊,工資收入與相關福利一般受到單位規定約束,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者上級人事主管部門都能夠掌握;但是灰色收入這一塊就很難統計出來了,而灰色收入恰恰又是工資收入的很多倍。二是折算困難,貪官接受的贓物有時可能比現款的金額還大很多,這些贓物包括文物古董、玉器金銀、名煙名表,等等。三是監控困難,貪官的很多灰色收入並不進入本人合法擁有的銀行賬戶,即使進入也不是以自己的名字立賬。

  從五個方面打開官員財產申報工作的死結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構建嚴峻法網高壓打擊貪污受賄的官員藏匿財物。以上各種要求官員財產申報的規定都僅僅是政策,不是法律,不足以威懾貪官污吏。我國反腐法律規定既不完善也不系統,存在許多漏洞,要治理腐敗還必須加強法律建設。比如在查處貪官污吏的財產收入時,貪污和受賄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然而,來源不明的財產只能判處貪官不超過10年的刑期,這一條就讓很多貪官僥幸免死。因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通常由被告自己解釋財產來源,加上官員財產透明不足,被告官員往往以“不知道、忘記了”等詞匯搪塞了事,公訴方在無法證實其資金來源性質時,立法機關只能把刑罰的幅度定得較低以免錯判。

  建立按“按家庭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機制。前面所說的貪官收入折算所遇到的三大困難中最核心的一個問題就是官員的收入無法在稅收系統裡體現出來,所以很多貪官的出逃都是毫無先兆的,因為即使公眾關注貪官也無法查詢到官員的財產。如果建立一套涵蓋金融、公安、民政、稅務、工商、社保和住房等部門的全國統一信息網絡,讓管理部門針對官員等用戶的不同重要性分等級管理,分權限管理,那麼,監察、紀檢部門甚至普通老百姓就都可以根據信息主管部門的授權監督官員了。

  完善與稅務機制相配套的制度與措施。目前,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工作為什麼制定了很多規章制度但是效果卻大打折扣,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於,還存在很多可以讓官員鑽空子的漏洞,還需要完善這些配套措施。比如金融實名制、遺產稅等。在建立一套公民信用保障系統的基礎上,要求每一個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機構開設任何賬戶時都必須使用實名,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須使用實名並將資金用途等信息記錄在案,大額調用資金受到應有監管,取締超過1000元以上的現金交易。為了規避貪官將財產贈予他人,還必須制定與金融實名制相應的配套制度,如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反腐敗國際合作制度等。規定超過一定限額的捐贈都必須徵稅,或者遺產稅或者贈與稅。只有通過杜絕法律漏洞才能杜絕官員財產的地下轉移。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