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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捐精猝死事件

http://www.CRNTT.com   2012-07-10 12:21:14  


 
  按照鄭金龍的說法,為了打這場“力量對比懸殊”的官司,他在將近一年裡花了28萬元,基本上這些錢都是高息借來的。“吳玲和郭濤銷毀了所有證據,我為了重新搜集證據要花錢;華中科技大學勢力太大,吳玲家裡仗勢欺人,我出於人身安全考慮請了民工當保鏢也要花錢;我把搜集到的6箱證據按中英文不同語言製作成電子版,還買了筆式錄像機、扣式錄音機、鑰匙吊牌攝像機,一買就是三四套,還有個數碼相機,日本進口的,因為華中科技大學拒絕交資料,我買這些都是為了搜集證據用的;此外就是車船費。”

  “為什麼不用這些錢請律師呢?”面對本刊記者的疑問,他回答說:“律師開口要按標的收費,我索賠400萬元,按比率律師要收36萬元,加上代理費,車船費最後一共要收五六十萬元。”這400萬元的賠償金額是怎麼算出來的呢?鄭金龍說,他曾經在研究生科郭老師的辦公桌上看到過一份材料,碩士研究生的收入大概每個月6800元,博士生是每個月1.28萬元,鄭剛是讀完碩士再讀的博士,所以他的死亡賠償金應該是碩士生的收入加上博士生的收入,按最高20年計算,再加上父母撫養費,喪葬費,算下來就是400萬元。“我本來要索賠1000萬元的,但是我在省高院上訪的時候,院長說按規定,有外科學博士學位的年薪能達到50萬元,按這個級別起訴賠償至少1000萬元,但是法院會駁回,所以我只索賠了400萬元。”

  在本刊記者的一再追問下,鄭金龍才坦誠,這是找的老河口的黑市律師幫他算出的索賠金額。“我也找過正規律師,去了中南政法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民族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人家一聽要告華中科技大學都嚇得尿褲子,不敢代理。”本刊記者再問:“那你為什麼不相信昨天剛見過的盈科律師事務所湖北分所的律師呢?”鄭金龍有些不屑地回答,“他只能哄騙不懂法律的人。按湖北省高院的文件,城鎮居民因車禍死亡最高賠償金50萬元,科研人員平均最低賠償88萬元,盈科給我算出來的賠償金最多50萬元,要是再打個二審,賠償金還不夠我打官司的所有費用,免談!”

  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是在6月20日看到關於鄭金龍打官司的相關報道後主動聯繫的鄭金龍。“所裡的幾個年輕律師很同情鄭金龍,他們討論了之後打算免費幫鄭金龍打官司。”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成傳育對本刊記者說,“我們代理案件的基本程序是首先對當事人的意向有個初步判斷,基本一致後再簽合同,然後對事實進行核實,再處理證據。這位老人期望值過高,和我們的分歧很大,談了40多分鐘後,我覺得不宜代理。”

  成傳育說,按照一個律師的邏輯,這個案子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兒子在捐精的過程中死亡了,死亡後家屬簽了份協議,誰來承擔法律責任。”“可以從生命健康權案件角度立案。”

  成傳育問了鄭金龍三個問題:一是被告訴訟主體資格問題;二是關於協議補償問題;三是賠償金額過高。“華中科技大學嚴格意義上講屬於教學科研機構,同濟醫學院是其下屬院系,湖北省人類精子庫是設立在醫療機構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主體,他應該告湖北省人類精子庫而不是華中科技大學。當事人家屬與院方簽署的補償協議是一個法律障礙,協議書稱,‘鄭剛系自願捐精,在取精室意外發生猝死’,校方‘出於人道主義’支付各種費用8.8萬元,同時減免吳某在讀研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2萬元。其後加入了一個強制性條款:放棄任何主張權利。如果要主張賠償,必須先破除掉這個法律障礙。基於兩個理由可以破除這一障礙:其一,既然是出於人道主義,就不應該限制當事人的權利;其二在死亡原因不明,責任不清的情況下,限制一方的權利可以作為顯失公平要求撤銷這一協議。”成傳育說,在協議障礙可突破的前提下,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生殖研究中心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按照國家衛生部的規定,精子庫應該設在醫療機構裡,不應設立在科研中心下面,精子庫獨立運行,屬於醫療機構的一部分。湖北省人類精子庫於2012年5月14日搬遷至武漢同濟生殖醫學專科醫院(三陽廣場),此前一直設立在同濟醫學院計劃生育研究所內。”但即使打贏了官司,賠償金額也是按照當地居民生活水平賠償20年計算,粗略估算30萬元多一點。這和鄭金龍的預期相去甚遠。

  鄭金龍臨離開的時候說了一句話,讓成傳育印象深刻:“他說,最後就賠個幾十萬元,我還請你們北京律師搞什麼?這不是掉你們底子嗎?”

  事實上,在死亡賠償案件開庭前,鄭金龍還在老河口打了場“繼承權”官司,被告是鄭剛的妻子吳玲,爭的是鄭剛婚前在老河口從單位買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他說,因為吳玲的父親是老河口審計局的,和法院院長熟,一直“告不進”。為了立案,他找了一位“有關係”的陳姓律師,花了2萬塊錢。他計劃中,還要在老河口和吳玲打一場金額為15.1萬元的“債務”案。他告訴本刊記者:“這兩場官司我都不想打。我不是為了錢,就是覺得吳玲沒有盡到一個做妻子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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