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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女性悲劇命運的深層原因

http://www.CRNTT.com   2013-01-08 10:47:07  


 
  法治不彰,執法不嚴

  法律法令的缺失和不周,以及法治的不嚴是把印度女性推向被強姦境地的最直接也是最後的推力。在所有強姦案中,只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案件會被量刑定罪,更不用說那些沒有報案的強姦案,以致女性哀嘆,她們只要上了馬路就是“公共財產”。

  在法律的缺失和執法不嚴上,國大黨領導人索尼婭甘地的話很有代表性。她到醫院看望被輪奸的女生時表示:“對於這一事件我感到很羞愧,在我們國家的首都女性安全卻得不到保障,政府應該頒布更嚴格的法律以制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然而,在法律和法治方面,印度並非不是沒有做出努力來讓整個社會公正公平對待女性,這在英國殖民印度時代就開始了。1829年英國殖民當局推行種種法律制止印度社會的陋習,頒布了禁止寡婦殉葬的法令;1856年頒布了《印度教寡婦再婚法》,規定禁止種姓會議干涉寡婦的再嫁;1872年頒布《特別婚姻法》,禁止童婚和一夫多妻並認定跨越種族界限的婚姻為合法婚姻;1900年宣布低種姓可以和高種姓相互通婚,結束了種姓婚姻的歷史;1929年通過童婚取締法;1931年又制定了印度教徒離婚法;1937年頒布了《印度教婦女財產法》等等。使印度女性的地位有了提高。

  1947年,獨立後的印度通過頒布國家大法的形式選擇了英國式的政治體制——議會民主制,為爭取社會公正、男女平等和民主自由修訂和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1955年,印度政府先後通過了《印度共和國特別婚姻法》和《印度教教徒結婚與離婚法》。1956年通過了《印度教婚姻法》,禁止一夫多妻,重婚者以犯罪論處且其婚姻無效,准許離婚,婦女享有繼承財產權。在後來的憲法第42條修正案增加了公民基本義務的相關內容,如摒棄有損婦女尊嚴的習慣等。

  1978年,印度議會再次修改《薩爾德法》(禁止童婚法),制定了《禁止童婚補充條例》,規定不論宗教信仰如何,一律將男女婚齡分別提高到21歲和18歲。1961年印度制定的《全印度禁止嫁妝法》規定,給予、接受、索取甚至約定給予或借用嫁妝的行為都構成犯罪。1984年印度議會再次通過新的《禁止嫁妝法》,對索取嫁妝者處以6個月至2年監禁並處以10000盧比的罰款。

  所有這些法律如果認真執行,一夫多妻、童婚、高昂的嫁妝、種姓婚姻等都會被廢除,也都能實現和保證男女平等。但是,由於執法不嚴和多年的文化影響,上述種種被廢棄的歧視婦女的行為都程度不等地存在,而公開強暴和輪奸女性只是這些法律和法令難以全面執行的外在表現之一。

  當然,強姦女性在印度也是犯罪,但由於在這方面法律並不完善,如《印度證據法》、《印度刑法典》都無法公正懲處強姦犯案者和為受害人撐腰伸冤,致使犯罪人更為所欲為,也誘使更多的男人成為強姦犯,同時讓受害人更軟弱無助,忍氣吞聲。這進一步助長了印度公開強姦輪奸婦女的惡行。

  在執法的程序和細節上,作為執法者的警察、法官、政府官員等也或多或少地在傳統文化的影響下有意無意地包庇強姦犯。例如,在調查23歲女大學生被輪奸案時,警方抵達現場,所做第一件事不是救援,而是用半個小時爭論案件屬於哪個片區管轄,路人則是圍觀,沒有伸出援助之手。一些印度官員甚至國會議員都有強姦女性的劣跡。就在“少女輪奸案”令印度舉國震驚之際,印度阿薩姆邦一名政府高官、執政黨國大黨議員比克拉姆•辛格•布拉馬還頂風作案,於1月3日凌晨潛入阿薩姆邦桑提普拉村一名女子房間中將其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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