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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九霖:我眼中的新加坡“經驗”

http://www.CRNTT.com   2013-01-13 10:19:06  


 
  第一,關於新加坡的“公民社會”。事實上,新加坡並未建立起自由民主的公民社會。新加坡只有報業控股和新傳媒兩大傳媒集團,均由政府100%控股,且同步審查新聞稿件。對於新媒體的興起,在選舉提名日前,特別宣布使用網上播客、網上新聞等方式競選是非法行為。此外,經常通過對城市建設與生活保障基金的控制權,來干涉選民的投票行為,如取消“祖屋翻新計劃”和“新新加坡股票”等。

  這種看似“合法”的手段,也是當年20宗針對反對黨的“誹謗”起訴,悉數勝訴的玄機所在。

  所有這些,顯然都與“公民社會”背道而馳。美國民調機構蓋洛普於2012年12月20日發布的最新民調顯示,地球上最不快樂的人群在新加坡。在這個花園式的國家裡,一半以上的受訪者表示沒有幸福,其普遍的原因之一是“沒有受到有尊嚴的對待”。

  第二,關於新加坡的“經濟開放”。新加坡的崛起,得益於天時地利:地處馬六甲海峽的咽喉地帶,時逢周邊國家動蕩不安、歐美游資尋求出路且歐美國家希望在東南亞插入一個“楔子”的發展良機。除此之外,新加坡經濟的發展主要受益於明顯的功利主義。例如:當歐美國家的市場經濟顯示出比蘇中的計劃經濟更有活力時,新加坡積極仿效,樂此不疲;但當歐美國家利用人權價值觀和國家福利來限制市場的過分自由和膨脹時,新加坡卻視若無睹。“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在這種功利主義的經濟發展模式下,道德和人格等核心價值淪喪為利益的工具。新加坡倡導精神文明,但為了繁榮旅遊產業,卻保留了紅燈區,視之為合法存在;新加坡宣稱痛恨賭博,但為了刺激經濟增長,卻設立起兩個賭場,並以“綜合度假村”的名義進行偽裝。

  第三,關於新加坡的“司法獨立”。對此,不能只看表象,更要看其實質。司法獨立的要旨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法律之外因素的干擾。然而,在新加坡,司法體系淪喪為打擊政敵的工具。最明顯的證據便是,新加坡自其獨立以來一直施行的《國內安全法》。這部當年主要用於對付馬共的法令,授權政府不經審判即可無限期拘禁所謂“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一些早年的社會主義陣線領導人即因該法被拘禁長達20多年,其中,最有名的便是林清祥。此外,新加坡雖然在刑事立法上奉行“無罪推定”原則,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陽奉陰違,普遍實行“有罪推定”的做法。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常出於政治目的和經濟利益的考慮,先入為主、事先定案。對此,本人的親身經歷可作有力例證:2004年12月8日,本人前往新加坡協助調查中國航油案件,所謂的“調查”尚未展開,我一下飛機就遭到逮捕,警方甚至沒有出示逮捕證;未經審判,我就被監禁到日軍侵占新加坡時留下的女皇鎮候審監獄。其境遇之凄慘,比正常的監獄還要糟糕好幾倍。一個法律上尚被推定無罪的人,為何遭受如此對待?判決生效之前,我再次被投入到女皇鎮監獄,警方勸誘我放棄上訴,並以轉到條件稍好的監獄為誘餌。不少人因不堪痛苦折磨,而被迫認罪或者放棄上訴。除此之外,新加坡法律公然蔑視“上訴不加刑”的法律基本原則,上訴失敗者被加刑數倍的事例比比皆是。很明顯,新加坡司法領域的種種,都與司法獨立相去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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