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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被判死緩非司法進步

http://www.CRNTT.com   2013-07-10 10:47:43  


  中評社北京7月10日訊/網易新聞另一面今天登載專題文章《劉志軍被判死緩非司法進步》,文章說,7月8日,原鐵道部長劉志軍被判死緩後,有媒體稱此舉體現“個案公正”,也有人為“廢除經濟犯罪死刑”叫好。事實上,廢除經濟犯罪死刑雖對,卻是立法問題。既尚未廢除,司法就應保證平等適用死刑。不能把二者混為一談,更不能用廢除死刑的邏輯來論證具體裁判的公正性,讓部分人享有特權。
  
死刑存廢,只能依靠立法解決  
 
  只有在立法上減少死刑條款和執行,才能在法律上實現死刑最終廢止,而不能在司法實踐的具體操作中來規避死刑

  死刑的存廢屬於立法問題。在立法上減少以至廢除死刑從而導致死刑的最終廢止,才是一條合法、同時也是最徹底的廢止死刑之路。死刑不是一種僅僅因為過時而必須消失的實際做法,而是必須讓它從法律中消失,這也是立法廢止死刑的重要性。對廢除死刑的過程來說,一般是先減少死刑條款,減少死刑的執行,然後在實際執行上廢止死刑,最後在法律上完全廢除死刑,而不是在司法實踐的具體操作中來規避死刑。 

  1990年10月,通過憲法法院宣布死刑制度侵犯人的生命和尊嚴等基本權利違憲的方式,匈牙利廢除了死刑制度

  在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生命權或者雖然規定了生命權但並沒有對死刑制度作出明確規定的國家,廢除死刑往往通過宣布實行死刑制度違憲的方式。例如,在匈牙利《憲法》雖然規定每個人都享有生命權或規定人的生命受法律保護,但沒有表明對死刑的態度。1990年10月,匈牙利憲法法院在對“反對死刑聯盟”的提議進行聽證後,宣布實行死刑制度因侵犯人的生命和尊嚴等基本權利而違憲。匈牙利正是通過合法的立法途徑由違憲審查機構(往往是憲法法院)對實行死刑制度違憲作出裁決,從而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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