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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擬“提升立院議事效率方案”必遭綠狙擊

http://www.CRNTT.com   2013-12-17 09:28:45  


 
  在黨團協商制度的問題上,又分為幾個方面,其一是黨團成立的“門檻”過低,給少數黨肆意劫持多數黨提供了組織便利。實際上,按照台灣《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最多的五個政黨得各組織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簽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織一個黨團為限;且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確立了以黨團為議事的基礎,黨團行為成為該法規範的部分,黨團在“立法院”職權運作上依該法享有三種權利:議案提案權、出席黨團協商權和政黨質詢權。

  由於只需三名黨籍“立委”就可成立黨團,這就給恰好只有三名“立委”的台聯黨和親民黨(林正二被判刑及褫奪公權之前)黨團,就往往可以劫持擁有六十五名“立委”的國民黨團,甚至是連擁有四十席“立委”的民進黨團也不被其看在眼中。——不少經過各黨團協商獲得共識,連民進黨團也不表反對的議案,往往只因是台聯黨團或親民黨團臨時起意,其代表拒絕簽字,就無法付交“院會”表決,窒礙議事的進度。

  而黨團協商的過程,與“立法院”院會(全體大會)及各委員會會議是公開進行,並可由電視直播不同的,是秘密進行。因而在黨團協商的過程中,是否存在著政治交易,將人民的權益當作為政黨的交易籌碼,人民不得而知,也無從監督。

  因此,國民黨團的改革方案,就針對著上述弊端而研擬,其主要內容包括:將黨團成立“門檻”從三人提高到六人,以符比例原則。爭議法案在一個月協商期滿後,若有人要求處理,最遲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表決,亦即協商不成的法案,也可以在兩個月內處理完畢;落實各常設委員會的專業化,各常設委員會的召委也從現制二人改為一人,由單一召委負責委員會的議程;針對議事時發生肢體衝突、惡意破壞公物等失序行為,也將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提高罰則、降低停權門檻,除增訂最高五萬元新台幣罰款外,破壞公物也須照價賠償,並由“立委”歲費、公費中扣抵,不再由民眾買單;及設置“國會”警衛隊,倘發生強佔議場主席台等搗亂行為,導致議事被癱瘓的情況,“院長”必須強制動用警察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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