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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爆燃不能僅追經濟責任

http://www.CRNTT.com   2014-01-15 13:08:09  


  中評社北京1月15日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9日介紹,青島中石化“11·22”特大事故認定為責任事故,事故共造成62人遇難,13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5億元。中國石化隨後發布公告稱,服從對本次事故責任的認定,並接受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公司將承擔其相應賠償責任。

青島爆燃不能僅追經濟責任

  2014-01-14 07:39:58 來源 京華時報 作者徐立凡

  青島爆燃事故不僅要追溯經濟責任,更應該追溯機制低效的責任。比起中石化7.5億元的事後賠付,安全機制的強壯,更能讓我們擁有安全感。

  12日晚間,中石化就“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洩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發布公告稱,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75172萬元,公司將承擔其相應賠償責任。

  承擔賠償責任,是中石化對“11·22”事故應負責任的又一次認可。青島爆燃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輸油管道洩漏的原油進入市政水暗渠,後在暗渠中爆炸。油氣管道鋪設、安裝和運行的各類安全國家標準,基本就是中石油和中石化制定的,對於運行中存在的隱患疏於管理,兩年前即發生危險卻改建緩慢,原油洩漏到爆炸8個多小時,儘管中石化也曾報警,但沒有採取更有力措施,無論從哪個方面看,中石化都難辭其咎。

  這一舉國關注的特大安全事故,不止造成了經濟損失,更重要的是付出了巨大的生命代價。從事件造成的總體損害講,只對直接經濟損失作出明確賠償,顯然不足。中石化支付的7.5億,在包括孩子在內的62條無辜生命面前,也顯廉價。

  在事故中付出的生命代價,比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更昂貴,從政府到企業,在釐清經濟損失責任主體的同時,更該釐清造成人身傷亡的責任主體。當然,對安全事故造成的生命傷害,比間接經濟損失更難估算,更難認定。青島爆燃事故造成的重大損失,不是中石化一家可獨擔。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的調查表明,青島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油區工作辦公室對原油洩漏事故發展趨勢研判不足,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不力。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企業報告情況將事故級別定為一般突發事件,甚至壓制、拖延事故信息報告,謊報現場救援情況等,都是原因。

  從更深層次看,地下管線規劃不科學不嚴謹,地下管道多頭管理缺乏協調,城市擴張過程中忽視對公共安全保障的規劃等,都是青島爆燃事故發生的內因。造成事故的表層責任相對容易明確,那些深層責任誰來認領?企業和地方政府,都需要為青島輸油管道爆炸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承擔責任,不僅只有履行賠償責任。更重要的是,要履行制度優化的責任。如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能更剛性地運行,如果地方政府對安全事故的應急機制更有效,如果城市發展規劃更加以民生為重,那麼,青島輸油管道爆炸事故不是不能避免。類似事故也曾多次發生,地下管線混亂的情況也非青島獨有,不能一次又一次在同一個地方摔倒。

  青島爆燃事故不僅要追溯經濟責任,更應該追溯機制低效的責任。比起中石化7.5億元的事後賠付,安全機制的強壯,更能讓我們擁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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