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胡佛:台灣體制不可去中國化

http://www.CRNTT.com   2014-02-14 10:22:48  


 
  三、發展防肅的功能

  監察院主要行使的監察權為兩種,即糾正與彈劾,主要的對象為行政院的各項失當的設施及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但這兩項糾彈權皆在事件發生後,才能行使,且在制度設計及執行效果上存有若干爭議:如糾正權牽涉到立法院的政策決定權,且欠缺強制的效果;對司法人員的糾彈,常被批評為影響司法獨立的第四權,不易施行。立法院則強調自治,根本不能對立法委員進行糾彈。對這些爭議與限制,在過去雖皆有一些討論,如我在早年即主張將檢察體系並入監察院,使監察院代表國家,既針對公職人員的違法失職,也針對民眾的罪行,獨立進行追訴。不過真要對整體監察結構進行調整與改革,也並非在短期內所能進行。

  但目前最引起社會關注的,則在司法的獨立與公正,以及立法的亂象與關說。前者關係到法治,後者牽涉到民主,也就是有關國家政治體制的根本。監察院能否在糾彈權的限制之外,加強監察制衡的功效呢?我覺得陽光四法的制定,使監察院對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的財產狀況、利益回避、政治獻金及進行游說等,掌理相當的監督權能,我試稱之為“防肅權”。

  簡單說來,防肅權具有幾項特色:其一,是對公職人員的監察,從事後的糾彈,發展到事先的防制,而能及早遏阻弊端的發生;其二,事後的究責可直接施行行政處罰,會立即產生除弊的功效;其三,對立法機構的民意代表及司法體系的法官、檢察官,皆可進行對人的監督及制衡,大為充實五權相制的功能,並有益民主、法治的改進。試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回避法”為例,監察院即可對包括立法院長、立法委員在內的相當層級公職人員,如假藉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即可加以行政處罰。上述的方法當然包括關說、請托等在內。當然,陽光四法仍需作更周延,更明確的規範,這或者也是今後監察權可加探討、研擬及發展的方向。

  多年來,監察院的全體同仁在全方位推動監察權的行使,盡心盡力,不屈不撓,令我衷心敬佩,現以宋代大政治家王安石的一首自況、自勵的五言律詩,作為我的祝願與祝福。詩名是“孤桐”,錄之如下:

  天質自森森,孤高幾百尋。凌霄不屈己,得地本虛心。

  歲老根彌壯,陽嬌葉更陰。明時思解慍,願斫五弦琴。

  原標題:胡佛:台灣監察院制度的展望 

  2014年02月13日15:00來源:搜狐評論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