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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貪官增多:名單易開,想抓不易

http://www.CRNTT.com   2014-05-14 12:03:08  


 

  被請求國除了審查被遣返人是否構成非法移民外,往往還會考慮被遣返人在回國後是否會遭受不公正的刑事追訴。在一波三折的賴昌星遣返案中,加拿大當局就是這樣考慮的。據曾作為專家證人參與賴昌星案件庭審的教授楊誠介紹,當時加拿大當局與賴昌星雙方質證的核心問題,不是賴昌星涉嫌犯罪的事實和加拿大的法律,而是中國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賴昌星遣返回國後是否會遭受不公正的司法待遇。

  所以,儘管在2006年5月加拿大移民部完成對賴昌星回國不存在生命危險的風險評估,並決定了遣返日期後,但加拿大聯邦法院又以移民部缺乏對賴昌星回國可能遭受酷刑的評估為由,裁定暫緩遣返。2007年8月,加拿大移民部不得不重新評估賴昌星回國風險。

  關於遣返賴昌星的談判,始終沒有結果。直到我國做出退讓,承諾賴昌星被遣返後不判處死刑,不會受到司法機關不人道對待,享有包括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在內的法定權利等,這一問題的解決才有了進展。從2000年加方向他下達離境令,至2011年7月被遣返回國,時隔11年,我們從中不難看出遣返之難。

  勸返,這可能只是對孤注一擲的人的無聊說教

  有媒體轉述過這樣一種說法,意思是對外逃貪官而言,逃亡其實是把腦袋別在褲腰帶上浪跡天涯,日子並不好過,“食不甘味,夜不能寐,親人不得相見,恐懼無所遁形。”於是最高檢“把握了外逃官員的這一特點,首創了勸返模式”,即貪官外逃後,派出人員到國外直接與其接觸,通過做工作、談判等各種方式,勸其回國。

  要知道,拖家帶口不顧一切逃亡海外的貪官,那都是孤注一擲的,準備徹底和中國決絕,你去說幾句,就能扭轉他們的態度?

  雲南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經常被拿來當作勸返成功案例。但若回歸當時的背景,可以發現與其說這是說教成功,不如說是胡星走投無路:辦案人員向新加坡警方提供胡星在國內涉嫌重大受賄犯罪的證據,取得了新加坡警方的理解和支持,由此造成了胡星在英國、中國香港等地被拒絕入境,迫使其在新加坡陷入進退兩難的困境。


  □ 結 語

  反腐不利的時代,受賄就更加隱蔽,轉移財產的需求就不那麼迫切,而加強反腐,勢必會促發一些官員跑路的欲望,這方面是不得不防的。

  來源:騰訊新聞評論《今日話題》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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