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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海外賬戶納稅法案》治不了中國貪官

http://www.CRNTT.com   2014-07-02 11:27:32  


 
  三,根據目前的協議內容,如果裸官的家屬已經入了美國籍,或拿綠卡長期在國外住,並不屬於要公開的賬戶對象

  不少網民直接寄希望於互換賬戶信息後,中國官員在海外的資產情況能一目了然,但實際上這只是想當然的幻想。根據協議內容,美方承諾提交的賬戶對象為resident in [FATCA Partner],即協議簽署國的居民所持有的美國金融賬戶,並非明確為該國的公民。也就是說裸官在美國的家屬如果已經入了美國籍,顯然不在範圍之內。另一方面,與美國不同的是,根據中國稅法,長期居住在國外的本國公民在居民納稅對象之外,因此中國政府似乎也沒有理由因為稅務問題要求查閱賬戶信息。

  四,協議規定要提交的賬戶信息也不包括中國官員所熱衷投資的房產,更難以實現"掌握裸官海外資產"的預期

  近年曝光的落馬官員有不少都是在海外擁有高檔別墅,比如張曙光在美國就有占地近3000平方米的豪宅,有人認為如果能掌握這些蛛絲馬跡,能很快發現官員的問題。但實際上官員是否會愚蠢到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房產還未知,更重要的是FATCA只針對收入所得(股票債券利息、分紅盈利等),並不包括中國官員熱衷投資的房產。根據協議,美國應該向FATCA夥伴方提供賬戶持有者的姓名、賬號、納稅識別號,還有儲蓄賬戶的利息及其他源自美國且符合稅法報稅規定的收入總額,既不包括海外銀行應向美國提供的賬戶餘額情況,也不包括持有者的房產擁有情況。 

  五,根據該協議所提交的賬戶信息只能用於查稅,不能以此做憑證要求美國協助追贓,同時,要通過國內刑事調查證明該資金為腐敗所得,本身就有取證困難

  還有網友認為一旦發現了海外賬戶有問題,可以向美國要求凍結賬戶,追討贓款,但事實上,同之前瑞士銀行表示的自動信息交換標準類似,美國的《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只能用來查稅務問題,並不能用於其他目的。而且即便發現有巨額款項,要通過國內刑事調查證明該資金為腐敗所得,本身困難不說,還要以此要求美國提供刑事司法協助,更難上加難,因為中國偵查機關在調查取證上離國際通行規則還有差距,如果被認為不能提供充分及時、合法有效的證據,美國可以拒絕司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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