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如何看待高玉倫親戚“大義滅親”

http://www.CRNTT.com   2014-09-15 11:24:19  


 
  法律究竟如何規定?

  “作偽證”、“窩藏”、“包庇”有罪,但“知情不舉”並不為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刑法》第305條規定了“偽證罪”,(即“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做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10條還明確規定了“窩藏,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務,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為證人可以不強制到庭作證”這點外,是人人應當遵守的,我國法律的確不存在“親親相隱”的特權。親屬作偽證、窩藏或者包庇罪犯,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但是,“知情不舉”並不為罪。所謂知情不舉,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去主動檢舉告發的行為。司法實踐中,經常有這樣的案子發生,即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之後,跑到自己家中,而同犯罪分子一起居住的人也知道犯罪分子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就犯罪分子而言,行為人即不給予其逃跑或者隱藏的任何便利或幫助,也不舉報或揭發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這種情形就是典型的“知情不舉”。 “知情不舉”看起來與“窩藏”有相似之處,但“知情不舉”僅僅是不舉報、不告發,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為,這種不作為對公安、司法機關正常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並沒有產生消極的影響和負面的作用。而窩藏都是以積極的作為方式實施的。因此,只要行為人本身並沒有窩藏犯罪分子的主觀意圖,“知情不舉”並不是窩藏。

  所以,理論上說,高玉倫來到湯家填個肚子然後離去,湯家如果裝作不知道,就算後來被發現也算不上窩藏。

  就高家親戚抓捕高玉倫的情形而論,稱之“違反人性”並不公允

  據湯大名介紹,高玉倫平時跟他家聯繫還比較多。有時他家有活,高玉倫會過來幫忙。高玉倫的妻子過世之後,湯大名妻子常去幫高玉倫洗衣服,逢年過節也會帶些禮物給他。因此,舉報高玉倫讓湯大名妻子高小英面臨很大壓力,她感覺是自己把高玉倫又送進了監獄,晚上一晚上都在掉淚。至今,高小英還沒從這種激動的情緒中緩過勁來。

  不少人認為,這正是湯家“大義滅親”違反人性的依據。還有人認為湯家此舉是為了15萬賞金,更增添了不義的理由。

  不過,考慮當時的情形,這種指責並不公允。首先是當時整個村子已經嚴密布控,高玉倫進得來但未必走的了,而且當時湯家多人聚餐,想隱瞞也容易走漏風聲;其次,之前雖然提到“知情不舉”不算犯法,但一般人對“知情不舉”和“窩藏”很難做出區分,生怕連累自己的擔憂也很好理解;最後,如湯家所說,他們也的確認為高玉倫有罪,應該受到懲罰,因此便把他捆起來並報警。正如同湯大名所說,“我知道她(高玉倫侄女)心疼,但得服從法律啊。”

  事實上,這裡的關鍵在於,親情是有距離的,湯家不過是高玉倫侄女的親家,血緣關係都沒有。他們抓獲高玉倫,是很可以理解的理性選擇,倫理衝突並不強烈。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