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傅美惠:兩岸應加強司法合作有效打擊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15-08-23 00:11:27  


台灣刑事警察局傅美慧研究員(中評社 王永雪攝)
  中評社南京8月23日電(記者 王永雪)台灣刑事警察局傅美慧研究員日前在第四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上表示,兩岸應通過制度化合作打擊犯罪模式及司法互助架構,緝捕、遣返外逃人員及境外調查取證,方能有效打擊犯罪,共創雙贏。

  傅美惠表示,犯罪是世界之公敵,鑒於兩岸人民往來及經貿交流日漸密切,衍生之跨境犯罪日趨猖獗;也因兩岸地處鄰近,無語言障礙,導致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游走兩岸,逃避法律追訴者日益增多,形成社會治安大漏洞。而正因影響兩岸治安之地理、人文、社會等因素同構型太高,造成兩岸血脈相連之不可分割關係,兩岸政府均無法自外於此結構體,惟有透過制度化合作打擊犯罪模式及司法互助架構,緝捕、遣返外逃人員及境外調查取證,方能有效打擊犯罪,共創雙贏。

  傅美惠指出,兩岸簽署“協議”,就政治層面而言,有其重要意義。兩岸學者普遍認為雙方技巧性避開司法互助之“國際”、“區際”主權爭議,有助於追訴犯罪及潛返罪犯,大陸亦不再是台灣罪犯之天堂。此外,前揭“協議”雙方跳脫政治框架,以平等互惠方式進行協商,不僅突破兩岸文書送達、跨境調查取證及經濟罪犯遣返之限制,並包括協助緝捕及遣返人犯,等同國際司法互助之引渡性質,已超越目前台灣與國際間其他國家司法互助範圍。

  傅美惠表示,兩岸協議的簽訂,部分合作方式雖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中之原則相符,卻仍有別於主權間之國際司法互助,應是基於及時且有效地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的共識,盡量提供對方所請有關司法協助事項。雙方均應各自退讓司法管轄權,排除中央機關介入,此種彈性務實的作法,是在特殊法律框架及現行法律規範基礎下,架構合作與互助的協議內容。

  傅美惠認為,兩岸協議所具有中尚待補強之內容,如搜索、扣押證物所涉案件應遵循“雙重犯罪原則”。司法警察的境外亮麗打擊犯罪成效,固有長期與大陸公安機關合作良好默契的歷史因素,職司偵查主體的檢察官,如何強化對境外犯罪的掌握與偵辦能力,確保偵查程序的合法性,並鞏固審判時的證據適格性,同須費思長遠大計。
 


【 第1頁 第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