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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分析:蔡政府開始管制兩岸民間交流了?

http://www.CRNTT.com   2016-08-11 00:25:49  


蔡政府祭出法令內容強調對大陸黨政軍背景機關的任何形式合作,強調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中評社資料照)
  中評社台南8月11日電(記者 趙家麟分析報道)台“行政院農委會”日前發函給地方政府轉知各漁業團體,祭出相關法令,針對與中國大陸洽談兩岸漁業合作之相關民間協議或意向,要求需依法採取事前申請許可,制約與警告意味濃。未來是否進一步擴大影響兩岸民間交流,應予嚴肅看待。

  “行政院農委會”這份公文,值得注意的有三點:

  第一,有針對性,也有普遍性。本來準備要組“千歲團”去北京爭取契作的台南市虱目魚養殖協會,當然是首當其衝,有針對性,帶有警告意味。但公函同時由市府轉發全市各民間漁民團體、合作社,強調一體適用的法令規範。

  此一藉虱目魚契作問題而祭出的條例、審查原則、許可辦法,原始法令並非只針對兩岸漁業合作。因此,在漁業團體之後,未來是否也會被適時拿出來,一體適用在其他各類的兩岸民間交流行為?

  第二,祭出相關法令所制約的行為,除了民間“協議”之外,還包括“意向”。近年來,兩岸交流頻繁,簽署各種交流合作、經貿採購“意向書”的情形很普遍,但都視為向對方釋善意、非正式的備忘錄性質。

  行政部門藉由法令解釋與執行運用,對於兩岸交流行為的制約,是否自此宣告從正式協議擴及到概念式的“意向”?則未來對兩岸民間交流的限縮,等於已出現大的轉變。

  第三,“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對台灣民間團體而言,大陸以黨領政的政體、大陸對台灣交流最密切的台辦系統,要分辨哪一個不是政治性機構?哪一個沒有黨政軍背景?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再者,“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一來,是不是“政治性內容”由誰認定?行政部明顯具有很大的認定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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