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中評深度專訪:梁愛詩論人大釋法

http://www.CRNTT.com   2016-11-27 00:03:47  


香港律政司前司長、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女士(中評社圖片)
  中評社香港11月27日電(記者 黃博寧)就梁頌恒、游蕙禎的立法會宣誓事件,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月7日就《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香港律政司前司長、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女士日前接受中評社專訪時指出:第一,如果梁、游再次參選,他們必須確認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果選舉主任不相信他們會遵守諾言,就沒有權利參選;第二,香港本地是有法律就宣誓作出規定,但若沒有全國人大的釋法,不排除有人質疑《宣誓及聲明條例》超越《基本法》,因為後者沒有對喪失議員資格作出規定;第三,若就任後違反誓言,受《基本法》第79條第七款約束,經立法會2/3議員通過;第四,現在法律解釋賦予監誓人裁定議員喪失資格的權力,但按釋法內容,監誓人的酌情權已經很小;第五,立法會主席、內務委員會主席有責任制止與議題無關、不合法的言論,但並不是說其他相關方面沒有權力管,議員在議會內的“播獨”行為。

  問答全文如下:

  中評社:梁、游兩人的宣誓事件,從立法會秘書長裁定宣誓無效,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准許再宣誓,到律政司代行政長官入稟高等法院,再到人大釋法,事情變化出人意表。您如何評述事情的發生?

  梁愛詩:今年10月12日,梁頌恒、游蕙禎在新一屆立法會第一次大會上的宣誓,被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裁定無效。10月18日,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確認兩人宣誓無效,但若呈交書面要求,就可以再次宣誓。港府認為,讓兩人再次宣誓與法律相違背,所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10月31日至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北京召開。委員長會議認為,立法會決不能成為宣揚“港獨”的平台。因此10月31日,委員長會議擬將釋法納入議程,隨即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四款,就法律解釋草案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11月3日,基本法委員會開會討論釋法事宜。11月4日,基本法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意見,常委會當天下午決定將釋法納入議程。11月5日,基本法委員會把草案和說明提交大會,大會在當天下午與翌日上午分組討論。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55票全票通過對《基本法》第104條的法律解釋。

  中評社:人大常委會為何非要出手釋法?坊間所謂釋法超越《基本法》,不尊重香港本地司法程序的議論,您如何回應?

  梁愛詩:梁頌恒、游蕙禎在10月12日宣誓時的言行,與《基本法》第一條相抵觸,也與誓言中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違背。立法會是建制內的機構,議員席位屬於特區公職,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擔任公職的必要條件,兩人的言行表明其沒有資格擔任議員。

  就宣誓而言,香港本地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但是,《基本法》第104條沒有規定不依法宣誓怎麼辦。《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則規定,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如果沒有全國人大的釋法,不排除有人質疑《宣誓及聲明條例》超越《基本法》,因為後者沒有對喪失議員資格作出規定。這次釋法就講明如果不依《基本法》第104條規定依法宣誓,就失去就任資格。

  如果本地法院先判決而錯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無可避免要批評香港的司法機關。如果案件到終審法院,5名法官中有三位投票決定不提請全國人大釋法,屆時中央釋法,又不可避免要批評終審法院。上述兩種情況對香港司法的衝擊更大。所以,在審判前先做出解釋是合理的。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