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中評智庫:閩台融合發展的法治保障與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20-11-16 00:02:39  


 
  3.社會領域

  閩台社會領域融合,是經濟領域融合過程中外溢效應的體現。相對而言,社會領域的融合在主體上存在多元化,是一個由政府、兩岸人民、非政府組織多方共同參與,通過長期、反復博弈,最終達致優化的合力治理的過程。

  社會領域的融合發展,核心在於為台胞社會生活提供“同等待遇”,聚焦的法律權利主要包括受教育權、生命健康權、社會保險權、工作就業權、住宅權、社會救助權、社會優撫權等。2020年8月17日通過的《中共福建省委關於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動高品質發展超越的決定》中就深化社會領域融合提到“堅持‘非禁即享’,推進各項惠台政策落地,進一步研究更多促進台灣同胞在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等領域享受同等待遇新舉措,逐步為台灣同胞在閩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19〕《決定》中所涉權利,就是台胞在閩社會權保障的核心議題。按照“法不禁止即可為”的基本原則,政府部門應減少“觀念藩籬”,提升城市系統管理水平,為在閩台胞社會融合掃清障礙。

  從制度建構角度來看,在台灣地區,“社會救濟和社會保險在一定程度上是由非政府組織提供的,法律通過稅收優惠鼓勵捐款流向慈善團體”。〔20〕如果法律上能為慈善團體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一方面可以提高台胞群體的自我組織能力和財富互助利用率,另一方面也能與政府承擔的民生保障職責形成有效的互補。

  4.文化科教領域

  目前,福建省人大所制定的涉台文教專項立法衹有兩部,即《福建省招收台灣學生若干規定》(1999年制定,2010年修正)以及《福建省促進閩台職業教育合作條例》(2015年制定)。除專項立法外,還有其他立法中包含的涉台條款,例如:2009年修訂通過的《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在第四章專門規定了對涉台文物的保護;2012年制定的《福建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在第六章專門規定了閩台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2017年制定的《南平市朱子文化遺存保護條例》第31條規定了涉台朱子文化傳承發展的內容。

  為進一步規範兩岸文化科教領域融合發展,建議開展調研,研擬閩台文化交流、文物展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及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等文化交流相關性議題所涉法律問題的地方性法規。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