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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政策法案影響與對應

http://www.CRNTT.com   2022-12-15 00:04:40  


 
  法案在做了多方面具體規定的同時,又堅持了一定的模糊。如規定美國駐聯合國代表以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積極支持台灣參加所有適當的國際組織,明確提聯合國代表,國際組織就相應的更多指向聯合國專門機構,而這些機構基本都是政府間國際組織;將以往“支持台灣加入不以主權國家為成員條件的國際組織”的表述改為“所有適當的國際組織”,解除了對支持加入政府間國際組織的限制,但又沒有界定什麼是“適當的”國際組織,比之前的涉台法律還不清晰,旨在通過打“模糊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與聯合國2758號決議以及《中美建交公報》中衹有一個中國的既有立場直接衝突。

  二、《台灣政策法案》違反國際法和中國法

  (一)違反《中美建交公報》項下美國應承擔之義務

  《中美建交公報》載明:“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台灣政策法案》出現了大量體現“官方關係”的內容,如美國國務卿應尋求與“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進行談判、為台灣提供“外國軍事援助計劃”等,這樣的表述很難被視為“非官方關係”,軍事也顯然不是可以和文化、商務並列的“其他”關係。

  《中美建交公報》同時載明,“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衹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政策法案》要求防止中國人民解放軍脅迫和侵略台灣,與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公報宣告立場直接衝突。類似的,法案中關於美國駐聯合國代表以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積極支持台灣參加所有適當的國際組織,美國貿易代表和商務部長應當努力確保台灣能夠參與其他成員都是主權國家的“印太經濟框架”之中,給予台灣人民與其他國家、政府以及相似實體相當的“外交待遇”等規定,均違反了《中美建交公報》衹有一個中國的表述。

  (二)違反《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項下美國應承擔的義務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聯合發表《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發表敦促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規定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此後,前蘇聯也表示支持並加入《波茨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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