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中評智庫:人大釋法與國安憲制秩序

http://www.CRNTT.com   2023-03-26 00:03:01  


 
  黎智英案是一系列涉及國安法的程序裁決和實體裁決的總和,幾乎每一個司法環節都存在重大爭議和激烈的法律鬥爭。夏博義所稱以香港普通法“修改”香港國安法並非戲言,若任憑香港司法程序按照固有的普通法習慣及外部影響來解釋和裁決國安法案件,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和制度權威性將可能落空,香港國安法會出現變形走樣。之前的黎智英保釋案中即存在高院國安法官誤解誤判國安法保釋條款的現象,幸得律政司堅持上訴和終審法院改判而得以補救。但此次辯護權案危機再現,終審法院未能補救。這表明,香港終審法院對國安法的理解和適用並非總是準確,存在疏漏餘地,而人大釋法正是監督彌補香港司法疏漏的正當而有效的憲制監督機制。香港法院因應釋法動議而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份開審,表明其亦理解到該案所涉規範的國安重要性及人大釋法對案件審判的規範指導和約束意義。香港法律界出現“釋法恐懼症”是突兀怪異的,但也是可以理解的,畢竟香港國安法是“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重大矯正性立法,是國家權威與權力的現實制度化,與香港基本法的授權偏向及易消化性質不同。但偏執於狹義的司法獨立和普通法觀點而反對或變相反對釋法,則屬於對“一國兩制”及香港法治運行規律無法理解、認同和自覺運用,是落後於“一國兩制”時代發展及法理進步的特定症候。至於香港法律界提出的某些替代性的“本地解決機制”,其權威性和制度有效性均存局限,不足以自行,而更適合在人大釋法作出後進行適應性轉化,以根據國安法立法的清晰規範意圖展開本地法律規範的積極檢討和更新。

  二、人大釋法的正當性與規範銜接性

  2022年12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專門解釋,對香港國安委職權予以明確化,對行政長官與國安司法程序的互動予以明晰化,從而澄清了立法原意,為香港國安司法的規範運行提供權威指引。這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的首次釋法,對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具有重要的規範保障意義,也是中央全面管治權與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相結合、相統一的制度範例。

  釋法動議來自於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2022年11月28日提交的關於國安法實施情況的專門報告。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1條之規定,行政長官有法定義務及時向中央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安法實施情況,提出相關法律問題及建議。行政長官的報告認為黎智英案聘任不具有在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辯護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這一警示和法治關切在律政司就該案上訴過程中已經提及,但未能得到香港法院重視和處理。香港法院的判決遵從了普通法規則及香港本地法例《法律執業者條例》的有關規定,沒有在司法過程中全面準確解釋和適用國安法有關條款。在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法院就國安法有關條款含義及適用產生爭議且香港本地法律程序無法圓滿解決的條件下,釋法啟動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