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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對台貿易壁壘調查的影響

http://www.CRNTT.com   2023-08-04 00:09:14  


 
  三、大陸就台灣地區對大陸貿易限制措施啟動貿易壁壘調查緣起

  長期以來,台灣當局始終對大陸出口台灣的商品採取多種限制性措施。1992年,台灣當局公布“大陸物品不准許輸入項目” ④,共有2460項。這些項目主要包括農產品、五礦化工產品和紡織品等。其中,台灣當局對來自美國、日本、韓國等地的水果則開放進口,卻對大陸的蘋果、梨、葡萄、西瓜等水果禁止進口。同樣,台灣當局對來自美國、加拿大等地的畜產品開放進口,但卻對大陸的雞蛋、雞肉、豬肉等畜產品禁止進口。此外,台灣當局對來自東南亞等地的輕工產品亦開放進口,但對來自大陸的紡織品、服裝、鞋帽等輕工產品卻禁止進口。即便兩岸在2001年分別加入世貿組織(WTO),並在2010年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但台灣當局並沒有完全履行其承諾,仍然對大陸商品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2023年1月18日,台灣當局經濟事務主管部門又宣布對大陸產螺螄粉、黃飛紅麻辣花生禁止輸入。此外,“魔芋爽”也被限定有條件輸入。此外,台灣當局經濟事務主管部門更再次加碼,宣布停止輸入大陸生產的“硅質胃管(經口、鼻)。這些限制措施屬於“進口限制類”貿易壁壘,不僅違反了WTO的原則和規則,也違背了ECFA的精神和目標。由此,這些“進口限制類”貿易壁壘不僅損害了大陸相關產業和企業的利益,更剝奪了台灣地區消費者和經營者的選擇權和利益。基於此,大陸有充分的理由和必要性對台啟動貿易壁壘調查。

  2023年3月17日,大陸商務部收到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和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正式提交的貿易壁壘調查申請書,申請人請求就台灣地區對大陸貿易限制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三家機構提出申請調查的產品共計2455項,主要包括農產品、五礦化工產品、紡織品等。之後,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的措施、申請調查措施所涉及的產品、申請調查措施造成的負面貿易影響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了審查。經審查,申請人符合《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五條關於申請人資格的規定。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符合《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關於啟動貿易壁壘調查所要求的申請書內容及有關證據的規定。根據此審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⑤,2023年4月12日,大陸商務部發布公告,宣布從2023年4月12日至10月12日,就台灣地區對大陸貿易限制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涉及產品達2455項。按照《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的規定,中國貿易壁壘調查的對象是與中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經濟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或地區)。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都是WTO成員,大陸是以主權國家的身份加入,台灣地區則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的名義加入,在WTO框架下,“非歧視性原則”、“公平貿易原則”和“透明度原則”是推動世界經濟和貿易健康發展的重要準則。同時,兩岸於2010年簽署的ECFA合作措施中,逐步減少或消除貿易壁壘和限制性措施,促進投資便利化也是其重要內容。而台灣當局對大陸多種產品設置進口壁壘,允許美、日等國農產品進口,卻禁止大陸相同產品進口,明顯違反了WTO和ECFA相關規定,損害了大陸相關產業和企業利益。基於此,按照《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規定,大陸可以對台灣地區實施貿易壁壘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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