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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實踐研究 | |
http://www.CRNTT.com 2024-06-29 00:02:09 |
(2)1971年10月25日題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的大會第2758(XXVI)號決議規定了“中國台北/台灣”在聯合國的地位。根據該決議,大會決定“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驅逐蔣介石的代表。……” (3)自該決議通過以來,根據其中的決定,聯合國認為“台灣”在所有方面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分,沒有任何單獨的地位。因此,“台北”的“當局”不被認為是一個政府,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政府地位,也不行使任何政府權力。 (4)秘書處嚴格遵守這一決定,這實際上意味著它不能接受由“台灣/台北”“當局”簽發的任何形式的官方文件。 (5)因此,秘書處不能接受“台灣”護照作為向參加即將舉行的婦女地位委員會會議的代表發放聯合國通行證的身份證明手段。⑩ 持“台灣”護照不能參訪聯合國總部等場所不僅是經社理事會的實踐,也是聯合國各機關的共同實踐。實踐中不僅存在持台灣護照不能參訪聯合國總部的情形,還存在著不能參訪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等情形。有信息表明,聯合國執行此政策最早並非是自第2758號決議通過之時,而是自2014年才開始。⑪但因為沒有聯合國官方文件確切證實此政策的開始執行時間,以及執行此政策的相關具體背景,本文對此不予展開。 二、聯合國系統內相關專門機構的實踐 聯合國系統內各專門機構需要在“聯合國系統”這個規範性概念下發揮各自作用,行使各自職能。⑫“聯合國系統”的規範性含義是指:一方面,聯合國各機關有必要以相互協調而非衝突的方式發揮各自作用,另一方面,聯合國各專門機構有義務以同聯合國相協調而非衝突的方式發揮各自作用。就台灣所涉地位和法律身份等問題而言,由於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2758號決議,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就有義務以同此決議相一致的方式來處理涉及到台灣身份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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