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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兩制台灣方案中的文教權力芻議

http://www.CRNTT.com   2024-09-29 00:01:32  


 
  (二)文教權力的法律屬性是過程性權力

  “一國兩制”是不改變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的“兩制”,這說明中國所有地方政府的權力均來源於中央政府經由法律途徑的授予。著名學者童之偉教授把地方政府行使的這部分權力稱之為“過程性權力”,把中央政權/中央政府掌握和行使的這部分權力稱之為“本源性權力”。由於地方政府的權力並非本源性權力,“中央願意授予地方政府多少權力,完全是單方面決定的事,無所謂權限之爭。這種狀況的現實表現,就是中央政府可以單方面修憲或立法,按自己的意願改變地方政府行使職權的範圍和方式”。⑧顯然,未來統一後台灣所有權力均來自於中央政府。質言之,文化教育權力並非台灣地區的“固有權力”或“歷史性權利”,文化教育領域的高度或完全自治也並非天經地義,因為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與大陸同文同種同源,並不存在語言和文化上的區別。台灣地區文教領域的自治並無生物學或文化意義上的充分理由。因此,中央政府對特區文教事務的自治安排是基於“兩制”,也是基於促成回歸或統一,屬於政治上的主動讓步。

  這種過程性質的文教權力的特徵是,中央政府可以在一個地區先實行文教權力的自治,而後再實行政治(立法)權力的自治,也可以在一個地區先實行行政權力的自治,而後再實行文教權力的自治。換句話說,文教權力與行政權力、立法權力和司法權力是屬於同等位階的權力,中央政府在治理某個地區時,可以全部授予,也可以選擇某個領域單獨授予。在同一國家,中央政府很少將這些權力全部都下放給所有地區,而是根據不同的需要,分情況分階段授予。也就是說,中央政府有權決定在哪些地區授予何種程度的文教權力,有權決定在何時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文教權力的大小,例如同樣作為單一制國家的法國對布列塔尼和科西嘉授予的文教權力就有差異,塞爾維亞是在2002年和2009年分兩次授予伏伊伏丁那自治省在教育和文化方面的管轄權的。所以,在該國所有獨特地區都實行等量齊觀、一視同仁的權力配置的情形,在許多國家並不存在。文教領域的非對稱安排在全世界是一種非常普遍的做法。台灣特別行政區是否被授予、何時授予、授予多大的文教權力由中央政府決定,當然在決定之前,台灣地區的代表可與中央政府進行討論協商。

  (三)“兩制”台灣方案下文教權力的功能指向

  文教權力的性質決定著權力的歸屬,但能否把文教權力用好,則決定著性質和走向是否被改變。用好文教權力必須先明確其功能指向。筆者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培育台灣特別行政區的國家認同。“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基於台灣地區的“去中國化”已深入骨髓,在統一台灣後的一段時間內應以培植和增強國家認同、消除“文教台獨”遺毒為優先事項。台灣學者謝大寧指出,“十二年國教”課綱十年下來,第一批受“文化台獨”教育者已經將近五十歲,……屆時中國意識在台灣將成明日黃花。⑨加上在當前台灣政壇三角督的政治格局下,任何一方要改變文教領域既有的主導思想和主體結構無異於“冒天下之大不韙”。可以說,越往後到統一前,“台灣意識”或“台獨意識”衹會更趨強勁。因此,統一後在文教領域的第一要務就是“去台獨化”,正本清源,進而夯實“兩制”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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