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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祭祀公業與台灣中華文化認同地位

http://www.CRNTT.com   2025-03-02 00:03:00  


 
  (三)通過制定特別條例的方式,完成了對祭祀公業的立法

  1949年國民黨敗退台灣,鑒於在大陸的慘敗,蔣介石接受美國建議,從農業入手,改革土地制度。1949年到1953年間實行了“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等土地改革政策。在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時,將祭祀公業之出租耕地予以徵收後放領於自耕農民,以致於祭祀公業日漸衰微。除了政治力量的影響,祭祀公業歷史遺留問題也較多。因祭祀公業年代久遠,且受日據時期影響,“派下權”問題複雜,故常常發生許多法律爭訟的問題。為了明確權屬,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2007年台灣地區制定《祭祀公業條例》,推進習慣法原則的成文化,並於2008年7月1日開始施行條例。雖然《祭祀公業條例》對傳統習慣有所變更,但對於維持宗族之意識、發揚崇祖睦親之傳統,仍作出了重要的立法確認。條例總則第一條肯定了祭祀公業“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的作用。③以台北土城魏公盛祭祀公業為例,“旋即向地方政府登記本祭祀公業並取得法人資格,公業事務亦蒸蒸日上,族人裔孫為工作或營生,紛遷往板橋、台北及台灣各地,但本公業為聯繫派下子孫情感,每年清明掃祭、春節、重陽祭祖均隆重舉行,以求堂上祖宗能佑嗣孫身體安康、合家平安、生意興隆、財源廣進,更進宏揚祖德、敦親睦族、仰瞻祖澤、團結宗誼之目的”。④祭祀公業作為法律認可的社會團體,其“派下員”對祭祀公業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自此祭祀公業從民間傳統血緣社會自治組織蛻變為具有法律保護的團體組織。

  目前台灣祭祀公業數量眾多。自2008年7月1日祭祀公業條例公布施行後,祭祀公業規定繼承人不分男女原則均推定為派下現員,無性別限制。截至2021年底為止,台灣完成登記的祭祀公業法人共有1007家,派下現員總人數計204118人。⑤以遷台魏氏為例,因祭祀祖先需要,共成立了9個祭祀公業,包括台中潭子光裕堂所屬的“魏油香香油祭祀公業”、台積電總裁魏哲家所屬的亦位於台中潭子栗林村的“魏六有祭祀公業”、另有新竹縣枋寮“魏氏钜鹿堂祭祀公業”“魏順寧祭祀公業”、台北縣貢寮鄉的“钜鹿堂祭祀公業”、台中豐原三合村的“魏春誠祭祀公業”“魏秋旺祭祀公業”、台北市北投 “钜鹿堂祭祀公業”、台北市土城的钜鹿堂“魏公盛祭祀公業”。其中魏油香香油祭祀公業登記各房派下員共1056人(包括女性約270人)。

  二、祭祀公業在台灣中華文化認同中的重要地位

  祭祀公業不僅為祖地祭祖習俗的延續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也為台灣民眾中華文化認同提供了最直接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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