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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監管應從金融海嘯吸取甚麽教訓

http://www.CRNTT.com   2008-12-15 12:07:05  


美國經濟被“金融精英”們闖了大禍,中國應該從中吸取教訓。
  中評社北京12月15日訊/《國際金融報》今天發表郭田勇的文章“從國際金融危機看中國金融監管體系未來”,作者認爲“此次美國金融危機中美國金融機構綜合經營以及美國監管體系所暴露出來的問題,無疑為我們再次敲響了金融風險的警鐘。”文章内容如下: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從無到有,從改革開放前中國人民銀行一家集金融業務與管理於一身,到銀行、信托、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逐步成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職能,再到今天隨著分業經營金融體系的建立和鞏固,我國確立了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一行三會”的金融調控監管模式。不可否認,30年來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在當前我國金融體系由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的推進過程中,美國金融危機爆發并蔓延到全球經濟,此次美國金融危機中美國金融機構綜合經營以及美國監管體系所暴露出來的問題,無疑為我們再次敲響了金融風險的警鐘。

  上世紀70年代以來,由於經濟生活中“滯脹”的長期存在和金融“脫媒”問題的嚴重化,美國逐步放鬆了金融管制,其金融機構逐步拓寬經營範圍,打通了銀行、證券和保險之間的“防火墻”。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頒布以後,美國改進原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形成一種介於分業監管和統一監管之間的新的監管模式,學界稱之為“傘形監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根據業務的不同接受不同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而聯邦儲備理事會為金融控股公司傘狀監管者,負責評估和監控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整體資本充足性、風險管理的內控措施以及集團風險對存款子公司潛在影響等。另外,美國的州政府在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監管權限,尤其是對保險機構享有全面的監管權。然而,這次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說明,在金融業高度混業經營并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這種監管制度的安排無法有效監管金融市場,甚至有可能因為其內部的協調和分工不明確而延誤化解金融風險的有利時機,致使金融體系風險進一步累加而形成系統性風險,最終導致了系統性風險以危機的形式爆發。

  具體來看:首先,這種“雙綫多頭”的監管模式容易出現監管真空,而最大的真空就是各部門的監管標准不統一,從而導致監管重叠和盲區。不僅如此,美國的監管機構太多,之間的權限多有重叠。其次,在監管重叠的同時,監管盲區也不少,例如,像CDO(債務擔保證券)、CDS(信用違約掉期)這樣的金融衍生產品,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一個監管機構宣稱對其進行監管。最後,多頭監管的存在,使得沒有任何一個機構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權來負責整個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的風險監控。

  從目前來看,我國金融體系受到的影響相對較小,一方面得益於監管部門的有效監管,另一方面是因為我國金融機構創新能力不足,無法更加深入地參與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從而僥幸躲過一劫。然而,當前我國多家大型公司所陸續披露出來的由於金融衍生產品投資失誤而導致巨額虧損的慘痛事實,再一次說明了金融市場發展相對滯後所付出的沉重代價。因此,在我國金融體系改革的進程中,我們決不能因噎廢食,只有繼續深化金融體系改革,推動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的發展,這樣才能不斷提高我國金融市場的廣度和深度,也只有如此,我國的經濟增長才能得到更有力的支持。

  但是,鑒於當前美國金融危機所帶來的嚴峻現實,在推進金融體系改革深化的進程中,我們尤其要注意吸取此次金融危機的經驗和教訓,穩步推進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使其更好地適應金融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筆者認為,從總體上來看,由於當前我國金融混業經營尚未形成規模和分業監管模式相對固化,在混業經營發展的初期階段,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應該是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監管模式。具體而言,我們可以采用在統一監管的框架下實行監管機構內部專業化分工的方式構建中國的監管體系,即成立中國金融監督委員會作為一個集中統一的監管主體,內部構建由銀監會、證監會及保監會組成的專業分工的“三合一”的監管體系;鑒於此次金融危機中對金融衍生產品監管缺失所帶來的嚴重後果,我們尤其要注意明晰對於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責任,并通過制度的形式加強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隨著我國金融業的進一步發展,在條件成熟時,逐步將機構性監管模式轉化為功能性監管模式,最終形成人民銀行負責金融政策,金融監管委員會負責金融監管,二者緊密協調的金融監管框架。

  當然,在改革進程中,我們仍然需要統籌兼顧,循序漸進,減小金融改革的風險。一方面,加快完善綜合經營及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同時大力推進高素質金融人才的培養,組建具有全球視野的金融監管隊伍;另一方面,繼續推進金融機構的公司化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并盡快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即時的風險控制系統。最後,需要強調的是,為了及時、有效甄別和防範金融風險,監管機構之間應繼續加強合作,聯合建立即時的風險控制系統,及時向金融機構發出風險預警信號,有針對性地采取防範和控制措施。同時,金融監管部門應與有關經濟部門積極配合,建立對金融機構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公示和懲處制度,嚴厲打擊金融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淨化金融市場環境,促進金融業公平競爭。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