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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貪不是司法任務 是政治擔當

http://www.CRNTT.com   2009-07-20 11:51:30  


陳水扁一家煎熬著台灣司法信用
  中評社台北7月20日訊/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張升星今天在《中國時報》登出文章“肅貪是一種政治擔當”。作者表示:“刑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在台灣藍綠政客的解釋之下,卻變成縱容貪瀆、沆瀣一氣的託詞。不管是縣市首長還是民意代表,不管是偵查還是審判,不管是貪汙還是圖利,全部諸法皆空,自由自在。這才是台灣政客不分藍綠,超越黨派的最大共識。”“可是這種看似理所當然的法律認知,其實根本完全錯誤。因為肅貪是政治擔當,不是司法任務!”文章内容如下:
 
  馬英九訂下三個月的期限屆滿,“法務部”和“國防部”加班趕工所提出來的肅貪成果卻不如預期,朝野“立委”因而痛加撻伐肅貪不力,承諾跳票。馬英九則認為是好的開始,應該再接再厲。這種稀鬆平常,平分秋色的政治口水,其中卻包藏著積非成是的觀念混淆,值得深究。 

  不管是“總統”還是“立委”,都是精於權謀的政客。限期破案的肅貪,和陳水扁限時限量的二次金改,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差別。只要發表一些義正詞嚴的聲明,就能非常巧妙的把肅貪不力的責任歸給司法機關,而社會大眾也就順著政客的思維邏輯,想當然爾的把肅貪的希望寄託在司法機關。陳水扁說一審有罪就下台和馬英九說一審有罪就不提名,都是相同的見解。可是這種看似理所當然的法律認知,其實根本完全錯誤。因為肅貪是政治擔當,不是司法任務! 

  尤其是,橘逾淮而為枳。刑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在台灣藍綠政客的解釋之下,卻變成縱容貪瀆、沆瀣一氣的託詞。不管是縣市首長還是民意代表,不管是偵查還是審判,不管是貪汙還是圖利,全部諸法皆空,自由自在。這才是台灣政客不分藍綠,超越黨派的最大共識。 

  台灣政客慣用的藉口就是:司法公信力不佳,貪瀆定罪率不高云云。但是,誰說必須“定罪”,才能去職?政客應該承擔的政治責任,在台灣藍綠惡鬥的夾縫中,卻享有最寬鬆的豁免權。 

  對照民主先進“國家”的例證,就能看出台灣法治觀念的落後。 

  美國前伊利諾州州長Blagojevich因為涉嫌兜售歐巴馬當選“總統”後所留下的參議員空缺,遭到FBI逮捕後以貪汙罪起訴,起訴的主要證據則是州長和政治掮客的電話錄音。賣官的政治醜聞曝光後立刻引發軒然大波,各界強烈要求州長辭職負責,但是州長則以“未審先判”作為理由嚴詞拒絕。雖然州長矢口否認犯罪,但是彈劾案的表決結果,伊州眾議院和參議院分別以一一四:一和五十九:○通過彈劾。Blagojevich因而去職,並且依法不得再任伊州公職。 

  Blagojevich被訴貪汙部分迄今尚未進入審判,遑論有罪判決“確定”!但在美國,沒有政客會以“選民託付”為理由,維護他的州長職務;也沒有政客敢用“無罪推定”當藉口,支持他的負隅頑抗。從壓倒性的表決結果就可看出,只靠一卷監聽錄音帶,完全不必卸責給司法機關,憑藉社會共識的是非價值與政治擔當,照樣不分黨派,檢肅貪汙。 

  日本的小澤一郎,只因為“祕書”涉及違法政治獻金,就宣布辭去民主黨主席之職,在台灣這種“罪不及妻孥”的醬缸文化之下,簡直就是天方夜譚。 

  不管是西洋還是東洋,有這種高水準的政治擔當,在法律上主張“無罪推定”才更具有正當性。否則像台灣的名流學者,在“調查局長”洩密的時候不吭聲,在被告連續十七次不出庭的時候不吭聲,在統一發票被列為“機密特權”的時候不吭聲,但卻大聲疾呼搶救陳水扁的司法人權,未免顯得突兀!並不是陳水扁的司法人權不應維護,而是因為無法展現政治擔當,所以維護陳水扁司法人權的呼喊,不易在社會激起共鳴。 

  非常巧合,Blagojevich和陳水扁在同一天被檢察官起訴。比陳水扁幸運的是,雖然因為彈劾下台,但是法官准許他以美金四千五百元交保,庭期定在二○一○年的六月,不必羈押;比陳水扁不幸的是,他沒有FBI的葉盛茂罩他,民主黨也沒有指責檢察官“辦驢不辦象”。 

  “陳水扁尚且如此,遑論尋常百姓”,這是綠營搶救陳水扁時常見的說詞。但是能有情治首長事先示警,再有媒體群眾聲援於後,這卻是一般百姓所沒有的“司法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