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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解決刑責貪污 再考慮揮霍入罪

http://www.CRNTT.com   2009-11-23 10:24:28  


貪污錢款不管用於接待吃喝或扶貧濟困,都不影響貪污受賄罪的構成
  中評社北京11月23日訊/《東方早報》今天刊登檢察官楊濤的評論文章“‘揮霍浪費’入罪又能怎樣”,作者表示,“如果明明構成了貪污、受賄罪的行為,僅僅贓款用於公用接待之類就可以不認為構成犯罪,那麼,即使是立法上確立為‘揮霍浪費罪’,能在實踐中得到有力執行嗎?答案可想而知。”文章內容如下:

  “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費了社會財產,應當對此通過立法定罪,建議修改刑法設立‘揮霍浪費罪’。”全國人大代表、富潤(浙江)控股集團董事局主席、黨委書記趙林中最近在北京列席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期間,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遏制過度應酬、公款吃喝的建議》。(《工人日報》11月22日)

  提議設立“揮霍浪費罪”其實早已有之。早在2007年,廣西華勝律師事務所律師龔振中建議,“應該從給公款吃喝定罪角度來約束公款吃喝風,對公款吃喝者重懲。”不過,前不久,浙江省岱山縣高亭鎮中心衛生院院長傅平洪用公款為自己吃喝玩樂埋單的44萬餘元也被法院全額認定為貪污款。這一案件被一些媒體認定的“公款吃喝”在司法中入罪了。

  其實,“公款吃喝”在司法中入罪不過是媒體的妄猜。因為,傅平洪單獨或夥同他人,採用虛開、多開發票的方法,侵吞單位公款達44萬餘元,已構成了貪污罪,而後,他還是將這些貪污的公款請自己的朋友吃喝,這當然應當用貪污罪治罪了。但我們設想一下,如果傅平洪僅僅是違反財經紀律,在接待上級或者同行中揮霍了44萬餘元,那肯定不會對其用貪污罪來治罪。而且,即使是傅平洪用各種手段侵吞單位公款達44萬餘元,符合貪污罪犯罪構成要件,但只要這些錢確實是用在了接待上級或者同行吃喝上,恐怕這筆錢也不會被認定為貪污款。

  這就形成一個悖論。在法理上,如果貪污、受賄的行為已經完成,錢款已經到了貪官手中,那麼,該貪官就構成貪污、受賄罪,至於貪污、受賄後錢款如何使用,是用於自己購房私用還是用於接待上級吃喝等公用或者扶貧濟困,並不影響貪污、受賄罪的構成。但在司法實踐中,查清貪污、受賄錢款的去向,歷來是各地檢察機關的一個重要任務,貪官的貪污、受賄所得的錢如果用於公家的接待或者送禮,甚至是扶貧、捐贈,往往不會認定是贓款,至少法院也會從輕處罰。有時,檢察機關沒有查清這些贓款的去向,貪官本人或者律師往往在法庭上提交相關證據,打得檢察機關措手不及。比如,湖南省臨湘市副市長餘斌在法庭上就稱,其受賄的10餘萬元已用於扶貧幫困、社會贊助和公務活動,餘斌受到從輕處罰;而原湖南省新田縣教育局局長文建茂稱其受賄款中有部分用於公務、捐贈和上交局財會室,法院認定可從其受賄金額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賄論處。

  司法之所以糾纏於貪官贓款去向問題,無外乎是對官員職務犯罪從輕處罰的思想,司法對於官員的教育、挽救和保護遠遠甚於一般公民。有一組數據顯示:2003年至2005年,全國職務犯罪案件的年均緩刑率高達51.5%;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但適用緩刑的比率,由 2001年的51.38%增至2005年的66.48%。而在其中,瀆職犯罪的輕刑化、緩刑化尤為嚴重,2006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查辦涉嫌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629人,已辦結的涉嫌瀆職犯罪257人,從法院最終判決的結果分析,免予刑事處罰或緩刑的占了絕大多數。其中,國內因重大責任事故而瀆職犯罪的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和宣告緩刑的比例更高達95.6%。這說明,“八議”、“官當”、“刑不上大夫”這些封建社會的對官員刑罰優待的措施,在實踐中隱性存在。這種現狀,連最高法院自身也意識到了,最高法院在《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提出:要嚴格掌握職務犯罪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認定標準與減輕處罰的幅度,切實控制職務犯罪中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情況。

  可想而知,如果明明構成了貪污、受賄罪的行為,僅僅贓款用於公用接待之類就可以不認為構成犯罪,那麼,即使是立法上確立為“揮霍浪費罪”,能在實踐中得到有力執行嗎?答案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