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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議員辭職 須依基本法

http://www.CRNTT.com   2010-01-25 11:50:21  


立法會不可變成鬧劇場所,議員言行更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評社香港1月25日訊/“社民連提出所謂‘五區總辭,變相公投’後,不少人都產生了一個疑問:莊嚴的立法機關怎麼可以成為政客想進就進、想出就出的自由市場呢?假如真是這樣,堂堂香港特別行政區又成何體統!”《文匯報》今天登出資深評論員薄夫林的文章“處理議員辭職須依基本法”,從法律層面加以剖析。文章内容如下: 

  “變相公投”是公然向基本法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挑戰,立法會應啟動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進行譴責的程序,然後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如果他們拒絕陳述辭職理由,立法會主席無法確認屬於七種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哪一種情況,便不能作出宣告。議員雖然提出辭職,但議員資格仍然存在,也不需要進行補選,只有待該議員連續三個月不出席立法會會議,主席才可引據第二種情況宣告他喪失議員資格。 

  社民連提出所謂“五區總辭,變相公投”後,不少人都產生了一個疑問:莊嚴的立法機關怎麼可以成為政客想進就進、想出就出的自由市場呢?假如真是這樣,堂堂香港特別行政區又成何體統! 

  已有評論者撰文指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14條(1)款,“任何議員可隨時藉向立法會秘書給予書面辭職通知而辭去議員席位”,而該法例第16條又表示,“任何人如不再是議員,他在符合第39條的規定下,有資格再當選為議員”。即是說,在最極端的情況下,同一位議員可以在四年一屆的任期中無限次主動辭職,然後再參加補選重返議會!而且不僅如此,按該法例第15條(1)所訂,立法會秘書接獲辭職通知“席位即告懸空”,於是理論上又會出現另一種極為荒謬的情況:五十九個議員席位已經懸空,立法會主席還全然不知! 

                    辭職必須經法定程序 

  其實按照基本法,這些荒謬情況原本不應當出現。基本法除了提到行政長官的辭職,對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其他公職人員的辭職問題均未提及,這並不意味基本法沒有考慮到這些人員會有辭職情況出現,而是將辭職包含在相關規定之中。對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其他公職人員,有關規定中都有“任免”二字,對主要官員有行政長官“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的規定,對各級法院法官及其他公職人員有行政長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的規定,對行政會議成員有“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的規定。由此不難看出,按照基本法,香港政治體制內人員的入職和離職都必須經過“任”和“免”兩個法定程序,主動辭職是“免”的原因之一,但主動辭職僅僅是一種個人行為,不是法定程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辭職才算正式生效,席位方告懸空,這是一切人事管理的慣例。 

  立法會議員當然也不能例外。議員是由選舉產生的,不能用“任免”二字,但基本法同樣規定了他們進出立法會的程序:“進”要通過選舉,要依法進行宣誓;“出”要有“出”的原因和理由,而且要經過法定程序,這個法定程序就是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立法會主席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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