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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指“秋菊男”還能怎麼辦?

http://www.CRNTT.com   2010-08-21 11:39:23  


 
  2008年12月25日,寧遠縣電力局以19人曠工15天以上為由,和他們解除了勞動關系,并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這一決定讓19人驚呆了。“不過是一起勞動糾紛,卻沒想到電力局卻做得這麼絕。” 

  斷指者之一的張永勝告訴記者:“其間我們一直在上班,沒有曠工。連寧遠縣電力局原局長唐向東都曾告訴我們,‘知道你們沒曠工,但是我們也沒有辦法’。” 

  當時,電力局并沒有明確給出他們是在何時曠工。後來,他們才了解到電力局是認為他們在2008年10月曠工。 

  這19人的律師向記者展示了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30日的《綜合班派工單》,名單上就包括了19人中的多人。

仲裁 起訴

  張永勝等人試圖辯解,但寧遠縣電力局并不理會。無奈之下,他們只好尋求仲裁機構的幫助。 

  因對解除勞動關系不服,張永勝等人於2009年4月向湖南省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以湖南省電力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恢複其與被申請人下屬的寧遠電力局的勞動關系,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補發工資。 

  湖南省仲裁委委托永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了審理。裁決結果認為,他們與湖南省電力公司沒有勞動關系。 

  《仲裁裁決書中》寫道:雖然自2007年元月以來,黎波等12名申請人與寧遠縣恒遠農電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從工資發放形勢與領取等事實來看,恒遠公司與黎波等12人形成了勞動事實關系,用人單位為恒遠公司,而非被申請人。 

  “正如剛才我說的那樣,工資、公積金、社會保險繳納的主體是被強制變更的,我們在得知此事後便沒領工資。”張永勝提供了一份通知,上面寫明:今年3月以來,不知什麼原因你們一直沒到公司財務領取你們的工資,現提醒你們,請你們在2008年10月25日前來公司財務領取工資。 

  然而對於此問題,《仲裁裁決書中》中寫道,“已超過法定申請仲裁時效,本會依法不予實體審查。” 

  “為電力局辛苦了這麼多年,工作怎麼說沒就沒了呢?”於是,張永勝等人在2009年7月9日向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9年8月10日,雨花區人民法院給了他們一份信訪接待室出具的告知單稱,寧遠電力局雖然是湖南省電力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是它有營業執照,是獨立的法人,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寧遠電力局才是適格當事人,而不是湖南省電力公司”。19人應以寧遠電力局作為被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隨後,張珅等以寧遠電力局為被申請人,又一次向永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永州市勞動仲裁委以申請事項均與前次申請相同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此後,張珅等又以湖南省電力公司以及湖南省電力公司寧遠電力局兩個主體重新申請仲裁,永州市仲裁委仍以“一事不再理”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張珅等人再次到雨花區人民法院,將訴訟材料提交至立案庭。在多次電話催促後,雨花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25日回複其一份信訪告知書稱,該案屬於國有企業改制改革,應向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反映,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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