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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客賠不賠?速解兩岸法治折騰

http://www.CRNTT.com   2010-10-25 11:53:38  


如何實施賠償,攸關民衆情感。
  中評社台北10月25日訊/法學教授陳長文今天在《聯合報》發表文章“陸客賠不賠?速解兩岸法治折騰”。作者指出:“法治的可貴,正是在能未雨綢繆、預先妥為規劃因應,而不是遇事再來個案決定,徒增爭議罵名。兩岸簽署ECFA後,兩岸交流將更加緊密,資源相互綿密流動的結果,可以想見將來的糾紛應該只會更多、更尖銳。”文章內容如下:  

  報載“交通部”次長葉匡時指出,這次因蘇花公路坍方喪命的台灣人可聲請“國賠”;至於死亡陸客是否適用“國賠”,“要研議適法性問題”。

  大陸地區人民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讓我們先來看看“國家賠償法”是怎樣規定的?

  檢索條文,“國賠”法第十五條“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可能是表面上相關的規定。不論是所謂的直接適用或是類推、甚至是比照,反正趕快去找大陸‘國賠’法,研究對岸到底有無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姑且不論這樣的前提要求其實並沒有必要),再來決定,應該準沒錯!

  但確實的法律意見真是這樣嗎?我們再來看以下這兩則實務見解:

  第一則是“法務部”八十二年八月五日(八二)法律決字第一六三三七號函的函釋意見,結論是:參照兩岸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第二則是“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八○四號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九號民事判決),對於榮民在大陸地區之繼承人請求“國家賠償”,並未視其為“外國人”,進而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而是直接予以受理。

  筆者並不是想實質討論,以上何說才最可採。而是想嚴肅指出,兩岸關係穩定發展的果實,得來不易,這是兩岸都需要備感珍惜與呵護的。但是類如以上的案例,法律見解是“事到臨頭”再來研議,試問,兩岸關係到底真禁得起幾次這樣的“折騰”呢?更何況,等到研議出來,不論是不是可以“國賠”、要不要用到“國賠”法第十五條關於“外國人”之規定?恐怕又是一陣口水爭議,不管是抹紅、塗藍還是擦綠。

  法治的可貴,正是在能未雨綢繆、預先妥為規劃因應,而不是遇事再來個案決定,徒增爭議罵名。兩岸簽署ECFA後,兩岸交流將更加緊密,資源相互綿密流動的結果,可以想見將來的糾紛應該只會更多、更尖銳。

  兩岸談判“先經後政、先易後難”,這當然是正確的。但是,最最基本的原則還是要“實事求是、解決問題”,除了“讓利”以外,更要“講義”。這正是筆者呼籲政府,ECFA後續協商,務必要能具體回應兩岸法治落差的現狀特色,從而,應儘速將“兩岸法治交流”納入後續協商的主要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