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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兩岸民事安全機制刻不容緩

http://www.CRNTT.com   2010-11-06 10:46:46  


 
                        互信建立應包括兩方面

  互信的建立,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根本互信的建立”,在兩岸關係上,包括兩岸應該如何定位、如何看待對方的地位,以及兩岸未來應該往哪個方向走。“根本互信”落實在安全政策中,涉及敏感的主權與國際安全問題。另一個即是“一般政策與行為的互信”,或可稱之為“一般互信的建立”,包括經濟、社會、救災事務互動時的互信。

  由於軍事安全機制涉及兩岸的“根本互信”在兩岸和平協定還沒有簽署以前難以建立。但是不涉及兩岸軍事安全的民事安全機制,屬於“一般互信”。在兩岸政治對話開啟以前,涉及兩岸人民安全的民事安全合作機制應可以儘速展開。

  一般而言,民事安全機制的執行者多為警方,但是世界在執行救災救難工作時早已將軍方納入,以加大資源、安全完成任務。未來兩岸的軍警方可以在海域內進行合作,例如共同救助海上受難船隻與人員、共同打擊海上走私犯罪、進而可以在兩岸主權重疊的地區進行合作,例如共同維護兩岸漁民在釣魚台海域的捕魚權。

  兩岸如果能夠在民事安全上建立互信機制,將可以產生兩個重要的功能。一是可以增加兩岸是命運共同體的感覺,透過機制的相互合作與扶持,將可以逐步累積兩岸已經逐漸在減弱的重疊認同;另一是可以產生“外溢”效果,為日後要進行的軍事互信機制先累積互信與基礎。

  從2008年起,兩岸透過5次會談,已達成14項協議,特別是ECFA的簽署讓兩岸經貿合作進入軌道階段。基於人道考慮與完善交流的範疇,兩岸不能僅是將交流侷限在物質性的利益上,海基、海協兩會應該將建立兩岸民事安全機制列入下一階段協商議題,並竭力促其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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