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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出逃成反腐重心

http://www.CRNTT.com   2011-01-04 12:16:42  


 
  “治貪必當奪其財”

  江蘇紀委案管室主任王喚春向《瞭望》新聞周刊介紹,雖然在200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實現了國際間的協作治腐;但由於國情與體制的不同,各國對於案件的定性差別很大,可以說同樣的案件在國內、國外存在雙重標準,再加上不是所有國家都遵守《公約》,為這類跨境案件的執行更添了一份不易。

  通過總結不同類型轉移資產的方式,江蘇紀委發現,追回腐敗資產是突破腐敗案件的重要證據,也是防止貪官外逃的核心控制點,更是江蘇紀委在打擊非法資產轉移出境犯罪行為的指導思想。一般犯罪分子在外逃前都會先將贓款贓物轉移出境。如果查不到轉移的腐敗資產,特別是轉移出境的,貪官的心理防線就難以突破,時間一長,很可能沒有收獲。因此,打擊此類犯罪行為首先要“穩”、“准”、“狠”。

  本刊記者調研還了解到,在違紀違法案件中,一般經濟案件占40%,其中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類案件的占比高達80%。多數腐敗官員都抱有一種“一人坐牢,幸福幾家人;腐敗我一個,幸福幾代人”之類的冒險心理。若是不把冒險心理打滅,很難產生打擊效果。

  近年來,江蘇省在打擊貪官的過程中,不但要準確收繳贓款,還要狠狠地打擊,加大腐敗官員的腐敗風險,提高其犯罪成本,讓貪官們“既身敗名裂又傾家蕩產”,或是“有贓款也用不掉”,徹底放棄這種冒險心理。

  其次是保證反腐敗法律制度執行的徹底性。貝卡利亞說過:“法律的威懾力不在於它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法網嚴密,違法必罰,這就像一把懸在貪官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保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

  政府間合作追回腐敗資產是關鍵

  政府機構是反腐敗的主體,加強政府間在反腐敗領域的合作和配合,是有效防止腐敗分子外逃和腐敗資產外流的關鍵因素。從現實情況看,被腐敗分子視為避風港的國家,大都與中國沒有簽訂引渡協議。這也從另一方面說明加強政府間反腐敗合作的重要性。

  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這為政府間加強反腐敗的協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在追回上述腐敗資產過程中,江蘇都得到了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機構大力協助和通力合作。

  2002年8月,在查辦中昊財務公司原董事長陳勇等人經濟犯罪案件中,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監察部協調,江蘇先後兩次派員赴香港調查取證。在香港廉政公署的大力支持下,調取了陳勇炒股票的開戶資料、資金進出單、股票交易記錄,取得了陳挪用公款1.43億元的有力證據。之後,在廉署的協助下,通過刑事、民事等手段,將其賬戶上剩餘的110餘萬美元股票拋出,資金全部追回。

  通過民間渠道溝通是快速追回腐敗資產的便捷通道。有時按照正常的官方渠道特別是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不僅追回腐敗資產曠日持久,而且牽涉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甚至得不償失。此時,如果通過民間渠道同有關當事人溝通聯繫、曉之以理、友好協商,往往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002年,為追回馬向東轉移到東南亞某國商人林某處178萬美元贓款,江蘇省紀委反覆同林聯繫,但林要麼拒不見面,要麼聲稱子虛烏有。了解到林某系華僑,在國內有不少親朋好友,便通過僑聯做他的工作,並闡明追回贓款的決心和拒不配合的後果。果然,林某有所鬆動,約辦案人員到馬來西亞商談。

  商談中,林顧慮重重,既怕交出贓款後追究其責任,又怕背負“出賣朋友”的罵名。辦案人員主動撤回,以退為進,又通過其親友反覆傳遞信息,曉以利害,林再次約辦案人員赴香港見面。最終通過耐心細致教育,迫使林主動將178萬美元贓款全部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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