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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離合法還有多遠?

http://www.CRNTT.com   2011-02-14 10:49:10  


 
  律師:安樂死在我國是犯罪

  四川某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表示,不管胡偉夫婦有多麼充足的理由,都無法為兒子申請安樂死。據介紹,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數國家通過了安樂死立法。在我國,為絕症患者實施安樂死屬於犯罪。郭律師認為,胡偉夫婦可通過向民政部門申請救助或向社會求助的方法得到幫助,“不管胡又雙的病情能否治愈,他的生存權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無權剝奪!”在法國,任何危害生命的行為都要負刑事責任。而澳大利亞的“死亡醫生”,幹脆在國際水域施行安樂死,為此他們還不能登陸英國。1999年美國眾議院還通過法律打擊實施安樂死的醫生。 

安樂死的法理基礎何在?

  公民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

  儘管目前的法律並不承認安樂死是合法的,但是法律是要維護公民權利為本的,那麼公民有選擇死法的權利嗎?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徐景和認為,《憲法》規定公民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義的。公民個人有權選擇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條件下也有權選擇死亡的方式。“安樂死”是一種在特殊情況下,在不違背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所採取的一種對生命的特殊處分方式,這種處分是有嚴格的條件與程序的。 

  安樂死的申請帶有人道主義色彩

  儘管還有從實施安樂死以減少財力和藥物資源消耗的功利角度的支持者,但普通人多是從人道主義從發來看待的,盡早幫助患絕症的親人擺脫痛苦,是一種符合人性的做法,也是家屬不再忍受心理折磨的做法。而病人應有尊嚴死去的自主權,這是擁護安樂死的人很充分的理由。著名作家史鐵生在《安樂死》一文中說:與其讓他們(植物人)無辜地,在無法表達自己的意願無從行使自己的權利的狀態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幫他們凜然並莊嚴地結束生命。這才是對他們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而我國憲法有幫助公民延續生命的規定,卻並沒有強制公民必須延續自己的生命或者禁止幫助公民結束生命的規定。
 
  調查:民間贊同安樂死比率很高

  有關部門曾對北京、上海、河北、廣東等地進行調查,民間測評贊成安樂死的比率很高,上海對200名老人問卷中,贊成安樂死占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認為安樂死是符合人道主義的,80%的人認為目前國內可以實施安樂死。上海第二醫科大學對291名醫務人員的調查顯示,92%以上的人贊成安樂死。鄧穎超也曾說過:“當我生命瀕臨結束,千萬不要用搶救的方式以人工和藥物來延長。”兩院院士王選在遺囑上也這樣寫道:“一旦病情不治,我堅決要求安樂死。”至於民間因為沒錢看病,或者無法延續親人生命的情況,也是多次出現了申請安樂死的案例,比如西安甚至出現過數十名尿毒症患者集體申請安樂死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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