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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稻葵:論限購

http://www.CRNTT.com   2011-02-24 09:03:59  


 
  房地產限購的成本是誤傷無辜,屬於過渡性的制度安排

  中國經濟的改革很少有一步到位的。過去的產權改革、國有企業改革、金融改革都是一步一步推進的。改革需要過渡性的制度安排,房地產限購應該是一個過渡性的制度安排。它對於現有的體制是一個改革(前提是必須解決好上述機制設計中的甄別問題),它應該能夠比已有的種種措施更快地改變市場價格上漲的預期,從而達到穩定房價的效果。

  為什麼房地產限購是一個過渡性而不是長期的制度安排?因為它有成本。成本就是它對消費性需求有誤傷的可能。即,已經在某一城市工作多年、有意安家買房、但是稅收或居住記錄不全的人,住房需求無法滿足;另外,外地搬入、打算長住的家庭,不可能馬上實現擁有房產的計劃,這也是誤傷。地產限購控房價,其代價就在於此。

  因此,從長遠來看,必須不斷改革,從根上解決中國房地產市場的問題。第一,必須進行全面系統的財稅改革,改變地方政府的賣地財政,讓土地供給更加透明合理;第二,必須建立公共性住房的融資、建設、管理機制,不僅保障基本住房需求,而且用公共性住房間接調節市場化的房地產;第三,研究借鑒德國、新加坡等國的寶貴經驗,在房地產的交易、房貸、保有環節合理調節,包括合理納稅,控制投資需求。如果這三條做到了,房地產限購措施具備了退出條件,中國的房地產體制則進入了一個更高形態。房地產限購這個過渡性的制度安排的使命就已經完成,可以告別歷史。

  建立過渡性制度安排,是中國30年改革最寶貴的經驗

  歷史的發展是螺旋式上升的,一些貌似退步的制度變遷,事實上是社會不斷前進的必然過程。改革是在回應社會廣泛關注的重大問題並在解決這些問題中推進的。改革往往不可能一步到位,而必須建立一步步的過渡性制度安排,並且為它們的不斷演進創造條件,這才是過去30年中國經濟騰飛的最寶貴經驗。

  經濟是基礎,法律法規作為上層建築,一定是隨著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不斷演變的。即便是長期堅持的基本條規,說到底也是為了建立某種有利於長期經濟發展的承諾。當某些陳規明顯地制約著經濟長期發展的潛力的時候,墨守陳規恰恰是違背了墨守成規的原意。

  房地產限購在包括筆者在內的許多學者所呼籲的二次房改達到調整地產價格預期的目的,完成它的使命之後謝幕,它那時的謝幕會引進更為合理的、更加有效的房地產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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