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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強拆,正當防衛不應缺席

http://www.CRNTT.com   2011-05-09 09:47:11  


  
二,反強拆是正當防衛 
 
  1,屋主面臨緊迫的危險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據報道,一名參與此次拆遷的工作人員稱,“到達現場後,大家才知道此次行動的目的……人員約有200人左右。幾位領導下達命令後,大家便開始打砸玻璃並闖進屋內。”顯而易見,被拆遷人楊東明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正在面臨緊迫的不法侵害,而他拿刀捅人明顯就是為了免受不法侵害,已經構成正當防衛的基礎。
 
  2,防衛並未超過必要的限度

  按照《刑法》規定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其實防衛的過當與否,取決於防衛是否以解除當事人面臨的危險為限度,如果對方只是言語威脅而一刀捅死對方,那麼顯然屬於防衛過當,如果已經將對方打倒在地,在對方失去侵害能力的情況下再補一刀,當然也屬於防衛過當。但是在楊東明捅傷兩人之後,他面臨的侵害並未停止,他不僅自己被其他拆遷者制服,他要保護的個人財產也還在遭到不法侵害——房屋被強行拆除。可見楊東明的防衛並非過當,而是防衛不成功,沒能有效保全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3,非法強拆應視為犯罪行為

  《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同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有一家人,想買鄰居房屋的地基來給自己家蓋房子,但雙方價格上談不攏,於是這家人衝進鄰居的房屋,幾個人把鄰居制伏拖走,另外幾個人用推土機拆毀鄰居的房屋……那麼他們大概同時會面臨搶劫,綁架等多項指控。私人做了就違法犯罪的行為,不能因為犯罪者在政府部門工作,犯罪就變成了合法。因此,說楊東明面臨搶劫,綁架的危險是比較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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