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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溺殺親子,被告席上站的還有誰?

http://www.CRNTT.com   2011-05-19 09:57:27  


 
  韓群鳳一個人竭盡所能照顧腦癱兒子13年,不能說她沒有責任心,連銀行大堂經理的職務都辭了,不能說沒有把兒子放在首要位置,家產用盡,心情大壞,見天吵架,真正到了崩潰的地步。當此之際,可見到哪裡伸出了援手?單打獨鬥地與命運抗爭,難道個人就有金剛不壞之身,永遠不需要幫助和支持?常說人是一種社會的動物,但在個人陷於絕境之時,社會只需要等待個人崩潰,然後再來伸張遲到的正義?

  據說,美國法院曾經接手一個案子,一位母親在超市偷竊面包,被超市管理者送上法庭,法官審理之下,得知母親是為了不讓孩子餓死,才不得已而為之。不知道這是否真實事例,因為我知道最後的判決有兩個版本。

  一個版本是判母親無罪,理由是“一個不能保證公民免於餓死的法律,不值得公民遵守”。

  另一個版本是法官判母親罰款若幹,但隨之讓所有在場人士掏錢“買單”,理由是“當一個母親因貧困無力撫養孩子時,諸位在哪裡?為什麼沒有伸出援手,使她免於偷盜?”

  中國人素以人倫社會自傲,人道之大、之高,同天道相近。不要說生母殺子,就是過去夫死改嫁都為道德所不許。僅從社會對個人要求來說,人應該有節操,不能做越軌之事,哪怕出於人的本能,因為文化本來就是制約本能的籠頭。

  人說法律是道德的底綫,今天中國社會常有“道德滑坡,底綫失守”之說。在韓群鳳的人倫悲劇的背後,我們看到的不是生母殺子的道德滑坡,而是社會包括法律、政府、社區、慈善等各個部分對公民責任的制度性支持的缺失,底綫失守之下,個人如何盡得了人倫責任?

  所以,法庭上審理的是韓群鳳,但被告席上站的不是韓群鳳一個人,還有法律本身,因為法律中只有韓群鳳對腦癱兒子的照顧義務,沒有對她照顧兒子的法定支持,更沒有她兒子可以享受家庭之外足够支撑他們人生的法定照顧。而所有對韓群鳳的事後同情,說得好聽些,是出於個人對自己未能向韓群鳳伸一援手的內疚,說的不好聽些,只是為了逃脫對自己良知的拷問,如果他或她還有良知的話。

  人倫悲劇從來不是個體現象,而是集體現象,社會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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