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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的童養媳

http://www.CRNTT.com   2011-05-22 07:19:32  


 
“長樂子”

  “別人勸我,‘如果你把兩個孩子都留著,可能兩個都會死,送出去一個或許還能活下來。’”5月14日回憶起往事,長樂的李秀鳳淚落不止。

  1976年,李秀鳳生下第四個孩子,但剛出生的女嬰并未給她帶來快樂。老大4歲,老二3歲,僅15個月大的老三體弱多病,老四的加入對這個家庭而言意味著更重的負擔。

  掙扎了4天後,李秀鳳作出了痛苦的決定:將老四托給媒婆。

  接下來的幾天,李秀鳳家的老四像接力棒一般在幾個媒婆手裡輪轉:“第一棒”是女嬰外婆的鄰居,她傳給了自己的妹妹,接著媒婆陳愛英從“第二棒”處以45元的價格接手了女嬰,又以89元的價格賣給了莆田平海鎮的陳家。同樣是童養媳出身的陳愛英年輕時常到長樂送牛奶,不時遇到長樂人向她打聽莆田是否有家庭需要抱養女孩。見有錢可掙,陳愛英便兼職做起了媒婆。

  莆田網的資料顯示,1983年時莆田農村每個勞動力年收入622元,1976年郭源英的售價相當於1983年農村勞動力兩個月的收入。而陳愛英只需轉手一個嬰兒,便獲得了其他人辛苦一個月的所得。許是利潤可觀,當時不少從莆田嫁到長樂的婦女熱衷於充當媒婆。

  陳家膝下雖有一女,但怕三個兒子成年後付不起昂貴的禮金娶不到媳婦,便抱養了這個女嬰,計劃今後許配給自己的兒子。因為村裡有“同姓不能結婚”的禁忌,陳愛英便替女嬰取名為郭源英。

  郭源英從懂事起就知道自己非親生的身世,因為包括養父母家在內,村裡幾乎人人都稱她“長樂子”。郭源英所在的村幾乎家家都抱養女孩,因為多數來自長樂,“長樂子”便成為對來自長樂的童養媳的統稱。

  “一群孩子圍在一起玩的時候,只要有人叫一聲‘長樂子’,就會有好多孩子回頭。”郭源英說。

  幼時的郭源英并不知道,在平海鎮乃至整個莆田地區,還有許多“長樂子”和身世相同的“閩侯子”。

  38歲的林秀珠也是“長樂子”之一。令她難以置信的是,自己在莆田的生活軌跡竟始於一個媒婆的路費。林秀珠的養母告訴她,當年的媒婆是個30歲的男子,莆田忠門鎮人。他到嫁到長樂的姐姐家探親,回來時順便帶了個女嬰好賣錢當路費。當時臍帶未斷的林秀珠就被裝在這個男媒婆的旅行袋裡,“拉鏈拉得緊緊的”。

  林秀珠被養母買下的地點是莆田跨口站,當時的莆田車站就像一個銷售嬰孩的農貿市場,想要抱養孩子的家庭與媒婆在這裡得到各自想要的東西。有些媒婆一次不只攜帶一名孩子,父母們挑選孩子、同媒婆砍價,就像買菜或挑衣服。林秀珠的鄰居王海樂便是在莆田車站同養母一家相遇的。

  1975年10月與11月間,王海樂的養母和外婆種下了麥子,便去車站等抱養女孩。她們遇到了一個扎著兩條辮子、“前抱一個、後背一個”的媒婆。被抱在胸前的王海樂圓臉大眼,被她的外婆一眼看中。媒婆介紹說,自己是從莆田北高鎮嫁到長樂的,這個女孩已被北高鎮一戶人家預定。

  王海樂的外婆說要瞧瞧,抱過王海樂卻小跑起來。在故意被媒婆追上之後,兩人便開始砍價,最終媒婆將價格從100元降到了94元。

  《莆田市志》記載,收養童養媳是莆田境內舊時就有的陋習,在山區、沿海尤為盛行。貧苦人家養不起女兒,多賣給人家當童養媳,甚至有些富裕人家也認為女兒是“賠錢貨”,從小送人當童養媳,以免出嫁支付一大筆嫁妝。雖然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禁止抱養童養媳,童養媳之風有所收斂,但在山區、沿海仍未能根除。上世紀70年代後,因為買賣婚姻、賺取媒人錢的媒人活動、女方索取聘金、彩禮再次出現,抱養童養媳現象又在農村抬頭。

  在農村地區,女性一般不被認為是勞力,而且多數家庭重男輕女、想養兒防老,多數家庭最終選擇了將過多的女兒送出去,以繼續生育,得到男孩。

  長樂的鄭曉梅於1972年出生後,其母每再生一個女兒都要哭一次。鄭家分別在1974年、1978年、1982年、1983年送出了4個女兒,最後留下3個女兒、2個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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