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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已具備兩岸互設辦事處的潛在條件

http://www.CRNTT.com   2011-07-05 08:27:56  


 
  不過,如考慮到中共現任總書記胡錦濤的對台策略,是“硬的更硬,軟的更軟”,在二零零五年間陳水扁進行分裂活動最瘋獨之時,一方面由全國人大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來遏制“台獨分裂”活動,另一方面作出重大突破,邀請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訪問大陸並達成《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打破了台灣海峽幾十年的堅冰;隨後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和新黨主席郁慕明也正式訪問大陸。此為胡錦濤任內最重要的政績之一。因此,不排除胡錦濤在中共“十八大”亦即其卸任之前,在兩岸關係領域內再次作出重大的突破,以同意兩岸互派辦事機構作為兩岸政治對話的引子,進一步補強自己十年任內這一重大政績,並可抵銷大陸內部一些社會政治問題的負面影響。

  倘此,兩岸洽商互派辦事機構的最佳時間點,就是明年一月十四日的第十三任“總統”選舉投票的前夕,為承認“九二共識”,並堅持走兩岸和平發展道路的馬英九“加持”,為馬英九的兩岸政策“背書”,並以此來駁斥蔡英文對馬英九“無能”的攻擊。

  而在法律層面上,似是直到目前,台灣方面仍然尚未為向大陸派駐辦事機構予以法律授權。因此,台灣方面倘真的有此意願,首先就應為此創造法源依據。實際上,“兩岸關係條例”第六條僅是規定,“為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並未包括政府機構在內。因此,依照台灣方面自己所堅持的“對待”原則,既然自己希望能在對岸設立辦事機構,當然也應允許對岸在台灣設立辦事機構,這首先就必須修改“兩岸關係條例”,補強這個條文的內容,增加政府機構的內容。

  而從“由淺入深”、“先易後難”考量,可以根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關於“本會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海外及大陸地區設置分事務所”的規定,先由海基會與大陸海協互設辦事機構。由於大陸海峽已在澳門設立了辦事處,而台灣在大陸設有辦事處的有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及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另外,因應“ECFA”的實施,海峽兩岸也正已成立了“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因此,作為第一步,由海峽兩會先行互設辦事機構,會較為容易,效果也會較為好些。

  另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辦事機構;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因此,倘是台灣與大陸互設辦事機構,也須修改這條規定,增加大陸地區的表述。不過,“陸委會組織規程”是行政法規,是由“總統”直接頒佈即可,手續比較簡單,而不像“兩岸關係條例”的修訂,必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因而比較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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