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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賽家鑫”改死緩的疑問

http://www.CRNTT.com   2011-07-05 15:16:00  


 
  值得一提的是,媒體報道、一審以及二審的判決文書在此存在一些差異:

  1.媒體報道,王家飛被李用條鋤頭砸死,王家紅則被倒提摔死在鐵門門方(更有傳言王家紅被撞得腦花崩裂),之後李昌奎才用繩子勒住了姐弟倆。

  2.而二審判決文書寫道:(李昌奎)找來一根繩子勒住已經昏了的王家紅和王家飛脖子,並逃離現場。在一審判決文書中則沒有說明兩姐弟到底在被勒住之前是昏迷還是已經死亡,但用了“顱腦損傷伴機械性窒息死亡”這個法醫名詞。

  不過,二審並無推翻一審對李昌奎“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的定性。
 
  一、二審對“自首”和“賠償”的事實認定也沒有出入

  1.李昌奎在被通緝後自首

  2009年5月16日14時20分,警方收到報案記錄,接警後,公安民警初步認定李昌奎有重大作案嫌疑,並於次日對其網上通緝。案發4天後(2009年5月20日14時30分),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縣城關派出所投案。一審、二審都認定李昌奎有自首情節。

  2.對“已經發生的部分賠償”事實認定一樣,但是定性有不同

  案發後經巧家縣茂租鄉社會矛盾調處中心調解,李昌奎家屬付給被害人家屬安葬費21838.50元,並提供了一塊土地用於安葬二位被害人。

  這是一、二審都認定的事實,不過二審認為這是“積極賠償”,而在一審的判決文書中並無這樣的字眼。
 
二審的改判依據及疑問 
 
  改判背景:婚戀、鄰里糾紛慎用死刑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提到:“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在2010年最高法《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也有相應的條款。

  而這麼做是因為“少殺、慎殺”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需求(法制網語)。

  因此,這也變成了一條減刑的“潛規則”,被廣泛運用在了量刑中,比如去年在北京市高院的二審中,一共有18例死刑改判死緩,這些命案主要集中在鄰里糾紛,家庭矛盾,感情問題、激情殺人等情況。而大部分案件也都存在“積極賠償”。(北京市高院法官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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