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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看京城“二少火拼”

http://www.CRNTT.com   2011-09-21 13:20:57  


 
非法持槍者是王爍 
 
  王爍此舉涉嫌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

  2010年夏季,王爍授意王亞飛購買槍支。此後至同年秋季,由王爍出資,王亞飛多次在天津塘沽區的洋貨市場購買槍支彈藥後交給王爍。王爍將上述槍支彈藥存放於王府世紀大廈地下停車場及居所。

  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上述兩條款規定,被告人王爍、王亞飛的行為共同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王爍將四支槍支,二千發氣槍鉛彈,六發軍用子彈分別存放於其居住地和暫住地,其行為構成非法儲存槍支、彈藥,同樣適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檢方提出公訴的罪名不足,應加上尋釁滋事罪

  當晚,王爍駕駛大眾車行駛至朝陽區中國人壽大廈路口時,與王珂駕駛的懸掛套牌的奧迪A6發生道路駕駛糾紛。王爍持槍狀物從車窗指向王珂,王珂報警後駕車跟隨。

  當兩車行駛至王府井西街北口香港美食城門前時,王爍急踩刹車。王珂停車後,王爍急速倒車,故意撞擊王珂駕駛的車輛,後逃離現場,致使王珂駕駛的奧迪起火,損失為19.9萬餘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規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王爍上述行為顯然觸犯了上述刑法第293條第三款,當對其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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