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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老板為何在審訊時與“狼狗同籠”

http://www.CRNTT.com   2011-10-11 11:54:36  


 
一紙“情況說明”就能否定刑訊逼供?
 
  2011年10月11日07:55新京報 毛立新 學者

  日前,河南老板楊金德講述遭遇刑訊逼供的視頻在網上流傳。包括楊金德在內的十多人稱被關進南陽警犬基地後遭遇逼供,手段包括灌辣椒水、與狼狗同籠等。有關方面否認曾實施刑訊。此前,楊金德在上訪後被以“涉黑”立案,一審被以6項罪名判入獄20年。(《重慶晚報》10月10日)

  此案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尚需有關部門進一步查證。但顯然,控方企圖以偵查機關的一紙“情況說明”來否定刑訊逼供的存在,不能令人信服。而辯方所要求的審訊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控方未能出示,難免令人生疑。

  按照《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控方應對證據合法性承擔證明責任,如果控方不能以確實、充分的證據排除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的存在,則口供應予排除。因此,本案口供是否排除,是對法院能否嚴格公正司法的一次考驗。

  刑訊逼供是我國刑事司法的痼疾,不僅催生冤獄,且嚴重侵犯人權。為此,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偵查訊問過程錄音錄像”、“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內容,以期防範、控制刑訊逼供。

  但遺憾的是,仍然保留的“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直接衝突,“偵查訊問錄音錄像”也並非強制適用於所有案件,法律界呼籲已久的沉默權、律師在場權、禁止疲勞訊問等內容均付之闋如。因此,對本次刑訴法修正能否解決刑訊逼供問題,法律界仍然普遍抱有疑慮。

  遏制刑訊逼供,須更新立法及司法理念:打擊犯罪決不能以犧牲人權為代價,應徹底擯棄“口供中心”辦案模式,把著力點放到依靠科學技術提高偵查能力上來。有了上述認識,立法才可能拋棄猶豫和搖擺,大膽吸收法治國家的先進經驗,針對刑訊逼供建立起一整套的事前預防、事中監控和事後制裁的訴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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