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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官德”不如“搞法治”

http://www.CRNTT.com   2011-11-08 12:08:45  


  
延伸閱讀:香港公務員勤政廉政風氣好

  某香港公務員因為在工作之餘,兼職講了幾次課並收取報酬而被控有罪,犯罪的兩項事實是:不該收取報酬,備課時使用了公家的電腦等設備。一名駕駛摩托車負責傳送文書的政府工勤人員,因虛報、領取了若干天沒有外出的“外出津貼”而被控犯罪。
 
  這是記者在香港公務員事務局聽到的兩個故事。兩案涉及的金額都不過是幾千元,但所受的懲處都很嚴厲。在許多地方“根本不是事”甚至已經形成潛規則的“事”,在香港都成了足以被判入獄的罪行。“在香港,一切都必須照章辦事,同時,只要符合章程,事情就一定能夠辦成。”香港科技大學社會科學部助理教授馬岳告訴記者。嚴峻的法律、嚴明的執法,換取了香港公務員隊伍20多年的整體清名,也保證了行政的相對高效。

  亞洲信息報告的一項調查顯示,在美國、日本、澳大利亞、新加坡等14個代表性的國家(地區)中,香港公務員是“最不官僚”的一支隊伍。2005年,香港共有25名公務員因貪污及相關罪行被檢控,但少於2004年的38名和2003年的50名。2003年3月5日,當時的財政司司長梁錦鬆公布財政預算案,其中一項內容是宣布大幅提高汽車首次登記稅。3月9日,有報章揭發梁錦鬆早於2003年1月時已預先買車,有逃稅之嫌。梁錦鬆其後解釋,他1月份買車時未決定加稅,聲稱2月才決定加車稅,並宣布捐出稅款的兩倍(約10萬元)予慈善機構。儘管如此,梁最終仍然被迫辭職。值得一提的是,他提前買車避稅並沒有違犯法律和紀律,只是造成某種不誠信的懷疑,竟然也斷送了自己的政治生涯。香港公務員,固然享受著高薪和高福利,但也必須奉獻與之成比例的廉潔和操守。而要做到這一點,不是僅僅靠個人的自律或空洞的宣傳,而是有一套切實嚴密的監督體系。這套體系不僅存在於政府內部,也存在於外部。可以說,香港公務員受到全社會的監督。

  在內部監督方面,公務員系統有非常嚴格的制度約束。香港特區政府先後頒布了3個特別條例,即《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這些條例制訂得非常細密嚴格,甚至有點“不近情理”。如《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香港政府和絕大部分公共機構不准雇員從公事中收受利益(包括禮物、借貸、報酬或傭金、任何職位或契約、代支付或免除清還任何貸款、任何服務或優待等),接受朋友的饋贈不能超過400元,向親友以外的人借貸不能超過1000元。

  與這些要求配套的,是關於公務員本人的利益申報制度:每年須申報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的所有投資;任何相等於或超過20萬港元的單項投資交易,必須在交易後7天內申報;每年須登記若干利益,供市民查閱。關於公務員家庭成員利益的申報,香港的規定相對寬鬆,只明令其必須申報配偶的職業。歷史上就曾經有稅務系統的官員,因為沒有申報自己的配偶開了一家與此相關的公司而被開除,丟掉了幾百萬的公積金。而事實上,他的配偶根本就沒有因為他的職務得到任何好處。而審計署是特區政府的外部審計師,擁有廣泛的權力,可查閱政府部門的記錄,執行相關職責和行使權力時無須聽命於任何人士和機構。審計署長每年要向立法會主席呈交3份報告書,一份是特區政府的賬目,另外兩份是對政府部門的審計結果。後者審計的焦點是哪些政府部門浪費資源,營運缺乏效益。審計署每年的審計報告絕不是官樣文章,一旦被抓到問題,違規部門和公務員將受到嚴懲。

  其實在香港,利益申報不只約束公務員,作為廉潔文化的一個體現,這一機制其實對很多機構、部門的公共任職人員都有制約。學校的校長需要利益申報,立法會議員需按規定申報利益,甚至很多私營公司的經理,也需要申報利益。這一機制的全面施行,根本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建立一個透明公開的環境。所謂的外部監督,除了大名鼎鼎的廉政公署,還有法院。香港司法獨立,司法人員不受行政或立法機關牽制。政府如有越權或濫用權力,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訴,控告政府的訟案與控告一般市民的訟案並無分別。由於司法獨立,司法機構只對法律負責,而不是向政府負責,就能對所有的人群一視同仁,不存在經常“變通”法律和任意裁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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