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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扁議題 蔡英文其實早有定見

http://www.CRNTT.com   2011-12-08 08:32:22  


 
  這就等於是強要蔡英文插手幹預司法機關,在審理陳水扁的案件時,必須按照陳水扁的標準,對他作出無罪判決。實際上,陳致中所說的“討回公道,而非有罪的特赦”,就是這個意思。

  然而,即使是按照陳致中所說的“公平審判”,亦即“蔡總統”對司法機關施加壓力,對陳水扁作出“無罪判決”,也不能回溯於陳水扁已被終審定讞的案件。因此,蔡英文早已是對此是“心有靈犀一點通”,她在但她在接受英國“BBC”專訪時就表示:“我會根據民意訴求,決定是否對審判過程進行司法覆核。” 

  而所謂“司法覆核”,較為接近對已定讞的案件進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但這與屬於“總統”專有權的“特赦”並不是一回事,而是應由當事人或檢察官提起,“總統”絕對不可介入。而且,“司法覆核”有“司法覆核”與“合憲性審查權”兩種,前者是法院對行政違反的審查,,後者則是法院對“合憲性”的審查,因而又稱“違憲審查”。也就是說,蔡英文倘若勝選並在就職之後,極可能會要以“總統”的職權,假借“民意訴求”,打一場“憲法官司”,向法院施加壓力,推翻原判,重新再審。

  其實,倘若蔡英文要釋放陳水扁的話,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實施“大赦”。即不但可免其“刑”,同時也免其“罪”。這樣,陳水扁就不用擔心“有罪的特赦”了。但畢竟“大赦”不像“特赦”那樣,只是針對個別特定的人或少數特定人群,而是針對在一定時間範圍內同一罪行的所有受刑人,而且既卸免其刑,更滅其罪,而且無論是已判刑者,還是在審訊中,甚至是在通輯未歸案的涉案者,都可受益。故而倘是實行“大赦”,就將會“惠及”其他犯罪分子,成為犯罪分子的“大救星”。這樣做的社會代價必將極大,因為無法起到懲戒犯罪的作用,且將能難以獲得“立法院”通過。雖然可能被獲“大赦”者及其家屬的支持,但更多的人反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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