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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坐牢”:公職豈可自肥

http://www.CRNTT.com   2012-05-24 11:19:17  


 
  其次,這暴露出權力自我監督機制的失效與外部監督的薄弱。權力的濫用不僅體現在徇私枉法、貪污受賄等方面,也體現在對公共財產不予珍惜,鋪張浪費、賬目不清上面。國家機關向服刑人員支付工資,說明該機關組織、人事、財務管理混亂。外部監督有賴於信息公開、新聞自由等一系列制度保障。眾所周知,中國在這些方面的制度建設還很不完備,因此人民監督和媒體監督在這個事件中沒有發揮什麼作用。這一事件中的“亮點”是檢察院的積極作為。監所監督的主要目的本來不在於了解服刑人員有無工資收入,但檢察官卻在監所檢查的過程中搜集線索,順滕摸瓜地調查出這一系列違法違紀的個案。
 
  第三,該事件還暴露出司法權的邊緣化:法院判決的後果居然無法整合到公權部門的整體反應中,紀檢監察部門有待法院的主動通知才會採取行動,這是官方解釋給我們的印象。但現實中大多數事例中的情況與此恰恰相反:大多數職務犯罪的個案是在紀委先行調查並給出初步意見後,司法機關才有機會介入。無論是哪種情況,都表明司法機關在整個權力結構中地位邊緣,不足以挑起主持正義、堅守法治的重擔。
 
  在事後處理環節中,沂南縣有關部門聯合出台了《關於公職人員刑事犯罪羈押期間停發工資的運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凡被處理人員一經刑事立案並經批准或決定逮捕後,辦案單位須及時通知縣紀委、監察局,由縣紀委、監察局通知被處理人員所在單位停發被處理人員工資。這一規定還不及前述中央幾部門的通知來得細致,只是增加了通知縣紀委、監察局並由其轉告的環節。
 
  從積極的角度來看,這一規定細化了相關的行政程序,使“銜接上存在空當”這個理由在將來不再管用。但以批判的眼光來看,這再次展現出當地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刻板和僵化。規則再細,也不可能涵蓋現實生活中的所有可能性。如果法律已經規定了具體的行為或事實情境及其法律後果,只是沒有規定操作層面的具體步驟,執法者理應針對個案的具體情況靈活且合情合理地促成法律後果的實現。
 
  最後,官方媒體對此事的報道方式也很有趣,體現了“喉舌”報喜不報憂、化腐朽為神奇的一貫做派。除了按照當地政府自己的說辭報道事情的原委之外,為當地檢察機關喝彩、號召向其學習成了評論部分的中心思想。到底誰應當對這一系列違法、違紀事件負責?報道中只字未提。將壞事變為歌功頌德、自我祝賀的機會,這樣的報道方式,無法形成對政府部門的有效監督,也無助於事實的澄清、真相的揭示以及正義的實現。

【相關閱讀】“帶薪坐牢”稱“漏洞”,窟窿有多大(2012年5月14日 新華網)

  山東省沂南縣檢察院近日針對當地發生的數起國家工作人員“帶薪坐牢”現象開展專項調查,與紀委、法院等5部門聯合出台協作機制,堵塞了國家工作人員因犯罪在羈押、執行期間工資照發的管理漏洞。(5月11日《檢查日報》)

  在延長8天產假都當回事來說的勞動制度下,足以說明出勤和工資的嚴格對應關係;假如把某些單位將遲到或早退都列入考勤,對應到工資獎金,更可以看出勞資關係上的斤斤計較。那麼,如果人“不見了”工資照發,簡直就是不可思議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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