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傳真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郭道輝:警惕“文革”元素複活

http://www.CRNTT.com   2012-06-13 10:57:16  


 
  推進政治體制改革,防止文革重演

  上述文革某些元素的遺毒之所以還在一些地方、一些事件中表現出來,基本緣由還在於文革結束以來,我們雖然進行了經濟改革和某些局部的政治改革,但產生文革的政治制度的根基基本沒變。諸如“以黨治國”,“黨權高於一切”,“第一把手說了算”,權力無制約,司法不獨立,政法委擅權,公民無自主的選舉權、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等等。這就是如溫家寶總理所憂慮的:“沒有政治體制改革的成功……文化大革命這樣的歷史悲劇還有可能重新發生。”雖然歷史條件已大不相同,像極“左”勢力所盼望的全面複辟文革,難以如願;但像重慶這樣,特別是某些文革元素的局部乃至大面積複活,則已是可以觸摸到的現實。

  長期以來,人民期待實行政治體制改革,已經講得口幹舌爛,但政治體制改革還是難有進展。

  正如今年2月23日《人民日報》的一篇評論所尖銳指出的:“現實中,或是囿於既得利益的阻力,或是擔心不可掌控的風險,或是陷入‘不穩定幻象’,在一些人那裡,改革的‘漸進’逐漸退化為‘不進’,‘積極穩妥’往往變成了‘穩妥’有餘而‘積極’不足。”評論尖銳地指出:“改革有風險,但不改革黨就會有危險。”

  現實昭告我們的是,政治體制改革已是民心所向。且不論那些既得利益集團必然要抵制政改;對於有心執政為民的領導人,我想也不必把政改設想為那麼艱險複雜而趑趄不前。無論執政者還是社會精英,不必一想到政改,就是畢其功於一役地實行多黨制,就是三權分立,就是普選……改革步驟不妨找准切入點和非改不可的急切點,然後平穩推進。以下幾點,我認為是當下不難辦到、也是迫切要做的:

  1.通過“重慶事件”展開對文革的大討論大反省

  應當說,重慶剛剛經歷了一場小文革,它已引起全民的熱議。我們應當因勢利導,迅速公布“重慶事件”、特別是其“唱紅打黑”的真相,由此開展對文革歷史真相的複原和研討,反省文革產生的思想與制度根源,檢討其遺留的弊害,作為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張本。

  2.通過紀念82憲法誕生30周年,宣傳憲政精神,由依法治國上升到依憲治國,落實憲法有關公民權利的立法

  今年12月4日是我國1982年憲法誕生30周年。這部憲法是初步總結了文革教訓的產物,它確認公民權利優先於國家權力的地位;初步擺正執政黨在國家憲政體制中的地位;體現了以現代化建設為中心的戰略目標。在以後通過的四個修正案中,進一步確認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把“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國家保障和尊重人權”等重要原則納入憲法。它是四部憲法中比較好的一部。其最大缺陷是沒有鮮明地明確司法獨立原則,沒有嚴格建立權力分立與制衡制度,沒有確立違憲審查制度;憲法所列舉的公民基本權利還有不少缺漏,憲法權利缺少或沒有立法保障。

  當前的首要任務,一是要在治國理念和法治建設目標上,由依法治國上升到依憲治國,建設憲政國家。胡錦濤在首都各界紀念82憲法頒布20周年大會上曾指出:“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這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一項根本任務,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還要特別強調吸取文革時期破壞憲法的教訓:違憲、毀憲就有發生第二次文革的危險。

  二是要立即落實憲法第35條的各項公民自由權利的立法。立即制定出版法、社團法、新聞法(《共同綱領》第49條曾確認“保證報道真實新聞的自由”),以實現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這些法律早在上世紀80~90年代就已有草案,由於各種不成理由的原因而被擱置。鑒於我國憲法是“不可訴的憲法”,憲法所確認的公民權利也不是“直接有效的權利”,因為公民權利受到侵犯,不能直接適用憲法進行訴訟,必須有立法為據。在沒有制定相應的法律以前,司法機關不能把憲法司法化,這樣公民的權利得不到切實的保障。現今只有國務院或其部委制定的有關這些權利的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甚至紅頭文件,如宗教管理條例、出版印刷條例、社團管理條例、互聯網的一些規定等。這一則違反了《立法法》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必須由全國人大以法律來制定的規定,是越權立法和越前立法;二則有關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法律的立法主旨是要以保障公民自由為主,而現在的法規、規章、紅頭文件則以控制和限制自由為主。這也是違反公民權利立法精神的。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