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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私宅,“防衛過當”應慎用

http://www.CRNTT.com   2012-12-27 10:56:14  


 
  ■ “私宅不受侵犯”自古中西一理

  “私宅不受侵犯”在西方自古羅馬至今一脈相承,因使用致命武器導致入侵者死亡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私宅不受侵犯”的觀念和法律,作為保障人身權利和私有財產的一項最低限度的指標,並不是近代的新事物,而是現代人權觀確立以前就已形成的一種原始觀念,是中西社會共通共享的古老原則。

  公元前450年制定的古羅馬《十二銅表法》規定:“如果夜間行竊,就地被殺,則殺死他應該認為是合法的。”英格蘭1285年頒布的《溫切斯特條例》規定,對於夜間犯罪行為,尤其是如實偷竊,從嚴從重判決,如果殺死闖入民宅之人,則可以得到寬大處理。法國1810年的《拿破侖刑法典》也有類似“殺死闖入者無罪”的規定。

  在美國,居住者面對闖入者該怎麼辦,各州法律對此規定雖然在細節上不同,但一般遵循“堡壘原則”(Castle Law)和“不退讓原則”(Stand Your Ground)兩個原則。在美國,有26個州有類似的“城堡原則”,有18個州採用“不退讓原則”。根據上述原則,房屋居住者有權使用致命武器保護在住所中居住的人,阻止暴力襲擊或可能導致暴力襲擊的入侵行為。因使用致命武器導致入侵者死亡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由於受到上述原則保護,類似老弱病殘孕擊斃私闖私宅者的新聞經常在美國見諸報端。如2012年6月,鳳凰城一名14歲少年正在家中照顧弟妹。一個陌生女子敲響了他家門鈴,但他並沒有開門。不久後他聽到門口傳來巨響,於是趕緊把弟妹帶到樓上並且從父母房間取出手槍。當他到達頂層時看到一男子正破門而入,於是開槍自衛。37歲中槍男子被送院時情況危急,術後情況有所緩解,被以涉嫌非法入侵和入室盜竊關進拘留所。

  自漢代以降,歷朝律法皆規定,面對非法侵入住宅者,房屋主人可“格殺勿論”

  “私宅不受侵犯”不獨屬於西方。在中國古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觀念雖然一直被奉為正統,但是“私宅不受侵犯”的觀念很早就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確立,並且深入人心。

  《漢律》規定,無故進入他人住宅、車船,意圖不軌者,可當場格殺。作為中國古代立法典範的《唐律》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之後的宋、元、明也有類似“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的規定。在清末立憲運動中,清廷公布的《欽定憲法大綱》:“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清末《刑律草案》第221條:“無故入現有人居住或看守之第宅、建築物、船艦,或受阻止而不退去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從《刑律草案》法律條文分析,“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法已經非常成熟,不遜色與現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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