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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法治如何實現

http://www.CRNTT.com   2013-01-04 10:37:47  


2011年5月12日,北京,一名青年在網吧上網。 GOU YIGE / 東方IC
  中評社北京1月4日訊/“強調‘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的時候,應當明白法律並不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命令,而是對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政府之間互惠關係的一種界定”。最新一期《新世紀》月刊(2012年12月31日出版)登載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鄭戈的評論文章“網絡法治如何實現”,詳文如下:

  近日來,《人民日報》連續發表“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互聯網:依法監管是各國慣例”“網絡需要依法運行”等評論員文章,呼籲實現網絡法治。這些文章在廣大網民之中引起了爭議和討論,許多人表達了深切的擔憂。之後,《中國青年報》又發表了評論:“別將‘法治’誤讀為‘管制’”,針對這種擔憂做出了回應。與此同時,12月24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對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後台管理、允許前台匿名或假名發言的實名制模式呼之欲出。這些動向都將爭論經年的實名制問題再次置於公共討論的焦點。

  其實,“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西方各國早已成為共識。互聯網與法律之間的關係經歷了“法外領域”“法內專門領域”和“實體空間與虛擬空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三個階段的發展。早期的互聯網理論家在他們的構想中沒有為政府留下任何位置,他們試圖維持網絡空間的“自然狀態”。莫諾佐夫的《網絡幻象》一書中,作者將這些人稱為“網絡烏托邦主義者”,並指出:“在網絡烏托邦主義者的床頭櫃上,不可能出現霍布斯的《利維坦》”。

  這種狀況在20世紀末期就發生了根本性轉變,各國都紛紛通過法律來規制網絡空間的言論。這些法律主要針對三種言論,一是所謂的“顛覆性言論”(the subversive),即對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構成威脅的言論;二是賭博暴力或淫穢色情類的言論(the obscene);三是違背社會規範或侵犯私權的言論(包括盜版、誹謗和惡搞等等)。針對網絡的特殊性,許多國家不是簡單地將傳統的反仇恨言論、反淫穢色情和反誹謗等法律的效力延伸到虛擬空間,而是專門制定了控制網絡言論的法律,比如美國國會於1996年通過的《通訊文雅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互聯網法律專家意識到,互聯網不是削弱而是強化了政府的管制能力。一旦允許政府充分利用這種管制能力,“誰在說、說什麼、在哪兒說”這些在以前往往需要“動用大量人力物力”才能搞清楚的問題,在網絡社會通常只需“彈指一瞬間”就能查明。因此,法律需要關心的問題仍是那個傳統的問題:如何厘定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邊界?

  在中國,“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這一看似再正常不過的主張之所以會引起爭議,其原因恰恰在於法律的工具化和弱勢地位。最近一系列“微博反腐”的成功個案使人們看到:升鬥小民也有渠道可以挑戰日換一表的“廳局級幹部”。如果憲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批評建議權和檢舉揭發權能夠在包括網絡媒介在內的各種制度化渠道得到順利行使,人們也便不會變得如此敏感和脆弱。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國,強調網絡法治化無疑是一種進步,因為早在這個概念提出之前,政府的管制之手就已無處不在了。

  以實名制為例,2002年8月14日,國務院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要求網吧等服務場所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2004年12月28日,教育部、共青團中央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校園網絡管理工作的意見》,提出在校園內實行實名制的要求,次年,北大未名、水木清華等著名BBS都進行了關閉整改,不再對校外用戶開放發言功能。

  2008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王晶提議進行實名制立法,主張後台實名。2010年7月1日,國家工商總局推行“網店實名制”;2010年8月1日,文化部實施《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實行網游實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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