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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裸官海外贓款:手段不少,阻礙也多

http://www.CRNTT.com   2013-09-06 11:39:48  


 
  ■ 在國內請求境外警方協助,或引渡犯人再追贓

  根據雙邊警務合作協議,可直接請求境外警方協助追贓並返還,途徑更便捷

  相比民事或刑事訴訟等方式,警方之間直接取得聯繫的途徑相對更便捷。在明確指出腐敗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該財產屬於犯罪嫌疑人腐敗犯罪所得,其合法所有權屬於被害人,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後,可以向境外警方直接提出追贓並協助返還的請求。

  目前為止,中國警方已與50個國家的內政警務部門簽署了雙邊警務合作協議、諒解備忘錄等,其中規定了包括贓物追回等方面的合作內容。如2001年《中越政府關於打擊犯罪和維護社會治安的合作協定》明確了在“移交贓物、證據”方面開展合作,又如與烏克蘭、意大利、白俄羅斯、老撾等國家簽訂類似的合作協議,以服務於境外腐敗資產追回。

  根據引渡協議移交犯罪嫌疑人時,附帶移交被收繳贓款贓物,即便引渡未果,可照樣追繳,廣東陳滿雄案中陳氏夫婦在引渡中,即被扣押在泰財物一批

  如果雙方簽署了引渡條約,在犯罪嫌疑人被同意引渡的同時,可以要求被請求國執法機關隨案移交贓款贓物。目前,根據2010年《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白皮書的統計,中國已與35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加入含有司法協助、引渡等內容的28項多邊公約。這些引渡條約和有關公約一般都規定了在准予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同時,移交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即在被請求引渡國家的法律許可範圍內,應當扣押在其境內發現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以及可以作為證據的財物,而且一旦同意引渡,則即使因為被請求引渡人死亡、失蹤或者脫逃而無法執行引渡,上述財物仍可以予以移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引渡條約》甚至將可移交的財物範圍從“犯罪所得的財物”擴展到“在逮捕被請求引渡人時或在此之後發現由該人占有的財物”。如廣東省中山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原經理陳滿雄夫婦挪用公款7億元人民幣潛逃泰國一案中,中國依照中泰引渡條約向泰方提出引渡申請,泰方最終依據條約中的“臨時引渡”條款將陳滿雄夫婦引渡回中國,而檢察機關在引渡二人回國的過程中,扣押其價值88萬的財物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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