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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增長到民生:防控債務風險的背後

http://www.CRNTT.com   2014-01-08 11:53:31  


 
  筆者以為,在以信用為基礎的現代社會,還權給地方政府,讓政府在陽光下舉債,這是“源頭規範”。也只有從法律上確立地方政府發債主體的地位,並予以制度化和透明化,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地方政府的“隱蔽性債務”,最終“對本地區地方政府性債務負責”。另外,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則是另一方面的“源頭規範”。

  “納入預算管理”是“嚴格舉債程序”的先決條件。納入預算管理,並經過各級人大審批,這是“將民主程序引入到政府經濟決策”具體而微的舉措。同時,地方政府性債務大部分投資在市政基礎設施方面,它服務於市民,最後又通過市民的納稅、繳費等來還債,那就應該在發債前公開項目細節,組織市民聽證,使關乎民生的經濟決策在透明化、制度化的環境中進行。

  債務問題其實是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契約關係問題。一旦地方政府作為獨立債務人公開發債,就要和作為債權人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發生契約關係。在市場化環境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規則運行,從而對債務人也就是地方政府構成制約。當然,有爭論說,國有金融機構和地方政府的資金借貸等於是左口袋到右口袋,約束力較弱。但隨著十八屆三中全會後全面改革的銳意破局,可以預見,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讓民營資本競爭性進入銀行業,是對債務人的教育和約束;另一方面,讓地方政府成為債務主體,獨立承擔發債的壓力和風險,是對債權人的教育和約束。因此,將教育和考核的權力更多交給市場,可能對地方政府和所有市場主體都是更好更簡單的選擇。

  此外,糾正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政績的偏頗,也將從動因上有力遏制地方政府大規模舉債。

  從地方債務風險防控入手,法律上確立地方政府發債主體的地位,在制度化和透明化的環境中,讓市場來約束政府行為,改變增長模式——從增長到民生,從市場起步到市場深化,這是筆者看到的地方債風險防控的背後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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