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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應避免純粹資本運作

http://www.CRNTT.com   2014-08-31 10:38:50  


 
  文章認為,要全面實現三中全會的改革決定,要從幾個不同目標的分析來確定改革方案和路徑。

  首先,如果混入非國有資本的目的是為了打破某些行業的國有資本的壟斷現狀,就沒有必要搞企業混合制的改革。最佳的辦法是改善現在的已經多種所有制並存的“混合經濟”環境,降低行業准入門檻,實現公共資源包括政策資源在內的公平配置,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讓各種所有制的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都能與國企公平競爭,讓不同所有制的資本與國有資本同樣條件下參入公平競爭。這樣就不存在誰控股誰的問題,而且通過市場競爭倒逼國企改革,完善現代企業治理結構,提高國企的競爭力,適應市場化規範經營決策機制,達到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標。更重要的是,打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建立公平競爭環境下的“混合經濟”,必然推動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制度性的改革。

  其次,如果混入非國有資本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國企經營效率,“混入”的資本就必須是產業資本而不能僅僅是財務資本。一般來說,國企經營效率不高,與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市場競爭力不強有關。只有優質的產業資本特別是同行業的產業資本加入,才能駕輕就熟,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派出更專業的管理人員,加強生產、經營和市場管理,全面提高企業競爭力。這樣混合的產業資本必須相對控股,才能取得駕馭公司的權利。問題是民營企業多是中小企業,很難有能夠收編大國企的能力。資本雄厚的財務投資資本,也可以成為國企的“混合資本”,取得控股地位以後,通過市場招聘經理人重組企業。但是,財務投資資本必須有行業地位,能夠吸引市場上的專業優秀的行業經理人,而且財務投資資本是要擇機退出的。

  第三,如果“混合所有制”是國企退出競爭領域的前奏,那就讓民企完全競爭,價高者得。關於國有資產流失的擔心,筆者認為,只要股權變更過程充分透明,嚴格保證三方面,一是公開招標兩到三家有信用的資產審計評估機構,多角度比較審計評估結果;二是公開資產定價的合理論證過程,多方論證定價的合理性;三是嚴厲打擊內幕交易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包括拉長事後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追索時間,從制度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各種可能性發生。

  文章強調,“國企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不是為了改革而改革,不是為了混合而混合,更不能讓民間資本成為國企改善流動性的資金來源。“國企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必須掌握幾個基本原則,改革必須有利於發展實體經濟,有利於資源的市場化有效配置,有利於混合所有制經濟制度的完善和建設,避免變成純粹的資本運作,演變成一場財務投資的盛宴,帶來進一步產業空心化。改革要真正成為完善混合所有制經濟制度形成的實踐和理論的探索過程,實現改革目標釋放制度改革的紅利,推動經濟的持續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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