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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是WTO新模式

http://www.CRNTT.com   2009-01-06 07:24:20  


 
  而胡錦濤所指的“CEPA”“更加緊密關係”,應與“CEPA”的“更緊密關係”有異,因為前者是雙向的,亦即在大陸向台灣開放市場的同時,台灣也向大陸開放市場。因此,胡錦濤將之形容為“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而這個“具有兩岸特色”,既是在“WTO”架構下,中國大陸與“台澎金馬經濟體”之間的定位,有別於“WTO”中其他會員體之間是“國與國”關係,也是“WTO”架構下,有別於“CEPA”的中國國家主體與其單性單關稅區香港、澳門之間關係。正因為如此,這種“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協議,才“有利於兩岸經濟共發展”。也正因為如此,這種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才“有利於台灣經濟提升競爭力和擴大發展空間”、“有利於探討兩岸經濟共同發展同亞太區域經濟合作機制相銜接的可行途徑。”--因為香港、澳門雖是“WTO”成員體,但似是已被排除參加國際間區域自由貿易協議的可能。但同是在一個中國架構下獨立關稅區的台灣,則因是“具有兩岸特色”,而有可能在中國國家主體的導向和協助下,參與國際間某些自由貿易協議。倘此。就如龍永圖曾經說過的那樣,兩岸的經貿合作在“WTO”架構下,可以出現一個完全新的格局--次級雙邊自由貿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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