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 | |
鹽城“水污染事故”,誰來擔責? | |
http://www.CRNTT.com 2009-02-22 10:53:27 |
在這種治污模式之下,權責關係往往被人為的刻意模糊。納稅人雖然知道自己花錢供養了專門管理和治理環境污染的政府部門叫環保部門,雖然他們也看到了自己身邊的環境一天天在惡化,變得更糟糕。但因為他們大多數人根本不知道具體究竟誰才是管這事的?誰應該來承擔這種失職的責任?出了事情應該找誰來問責?更糟糕的是,一旦出了這樣嚴重損害到納稅人利益的污染事故,一些監管者和責任人往往還振振有辭的強調,是他們違法了,我們事先是不知情的。儼然之意就是,因為我們是不知情的,所以我們也不應該承擔責任。 另一個事實是,在那些法治比較健全的國家和地區,為什麼一旦出現這樣的污染事故,在第一時間就會有責任人(包括那些企業主和責任官員)主動站出來及時向公眾道歉,表示自己一定會承擔責任,吸取教訓。甚至經常會有官員為之主動引咎辭職?其實不是因為他們的道德水平有多高,也不是因為他們有多麼高的反省意識。最關鍵的原因在於,在完善的制度況架下,每一個責任人的權力和責任在事先都被厘得很清晰,而且已經形成了一種非常成熟的事故問責機制。一旦這樣的污染事故發生,先要問責有監管責任的部門,有責任的行政官員,有監管責任的官員又會在第一時間會積極履行職能,將問題真相細節在第一時間公布於眾,並在第一時間內給予相關的肇事者和問題企業最嚴厲的懲罰,以取得公眾的原諒。 據悉,近年來,鹽城曾連續發生了多起水污染事故?甚至幾年前,也是這家企業向蟒蛇河內偷排化工污水,導致了該市自來水出現異味。為什麼大大小小的污染事故可以如此頻繁的發生,最後導致了這一起鹽城歷史上罕見的水污染事件?主要原因還是人為的因素,而不純粹是天災和意外。為什麼會有如此之多大大小小的人為失職?一個根源就在於這種權責關係沒有得到真正確立,真正應該承擔責任的人沒有承擔自己本來應該承擔的責任,沒有能履行自己應該履行的工作職能,沒有真正對公眾負責。 “水污染事故”應該誰來擔責?這樣的問題怎能回避?又豈能回避? [作者:吳帥] |
【 第1頁 第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