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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立院”應否成立兩岸小組

http://www.CRNTT.com   2010-02-22 11:22:28  


 
  此外,針對設立兩岸小組與否的問題,身兼中國國民黨主席的馬英九2月10日於國民黨中常會發表三點立場:一、不反對加強監督兩岸事務的“國會”機制;二、“立法院”設立兩岸監督機制,必須符合“憲法”與法律規定的立法體制;三、任何監督都應公開透明,開放媒體採訪,儘量避免召開祕密會議。 

  由此三點可以看出,馬英九對於“立法院”的職權相當尊重,但是希望能夠符合台灣相關法之規定,而非如某議者以為“總統”干預立法權,逾越了憲政分際。 

  該議者強調,“立院”可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並可比照“修憲”委員會的做法,使兩岸小組成為任務型編組,馬英九不該對此提出疑慮(馬英九曾談到,“(兩岸小組的)性質與位階是什麼?跟原有委員會在職權功能有無扞格之處?”) 

  然而,吾人認為,“立院”的確可以依“立法院”組織法設定其認為必要的特種委員會,但是重點在於是否有其必要與適當。目前“陸委會”是向內政委員會報告,然而,若依照目前“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運作要點”來運作“兩岸小組”,恐有不適法或違憲的爭議。根據國民黨團書記長林鴻池的說法,“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可以做成決議直接送院會討論,如果委員會跟小組決議相異,就會產生權責不清、指揮不一的情形。“立法院”的各委會是正式編制,而兩岸事務因應小組只是任務編組,委員會的職權可能因此會被架空。” 

  贊成成立“兩岸小組”者的另一說法是認為現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不能包含所有的委員(一般來說僅8或9人),然而,成立一“兩岸小組”便能容納“立法院”全院113席“立法委員”?若此,則此一特殊的兩岸“小組”也不需要存在,直接利用“立法院”院會討論便是。 

  另外,林鴻池提到,“兩岸相關協議簽署前,“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可以邀請部會首長事先磋商,這也可能引發“立法權侵犯行政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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